【10.6 灣仔】5 人被控暴動等罪 17 歲女生認蒙面候判 控方:眾被告遭截停時穿黑衫
前年 10 月 6 日即《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26 人在灣仔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當中 5 人包括一名 15 歲男生,今(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17 歲女被告承認一項蒙面罪,押後判刑。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當日往銅鑼灣方向推進期間,截停本案 5 名被告,當時他們均穿著黑色衣物、戴上防護及蒙面物品。控方指示威者以人多勢眾,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達到破壞安寧的共同目的。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有 500 名示威者集結與警方對峙,警員下午 5 時 25 分到場處理縱火事件及設置防線,惟示威者沒有散去,佔據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導致交通癱瘓。雙方對峙期間,警方多次舉起警告旗幟,亦有使用催淚彈,示威者繼續逗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馬路掘磚及用垃圾桶等雜物製作路障。
首被告被指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同日 5 時 52 分,警方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推進,首被告被指穿著黑衫褲、背著白色背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後,立刻逃往銅鑼灣方向,後遭警員制服。另一警員在推進過程,看到穿著黑衫褲、手持黑色雨傘的次被告逃跑,要求她停下不果,終遭警員制服。
第三被告被指在下午 5 時 56 分,與一群示威者跑上軒尼詩道 409 至 415 號中國銀行外的行人路上,警員見狀上前包圍。她在警署內被搜出膠紙、未開封的剪刀及縮骨遮。第四被告則被指在軒尼詩道 409 號逃跑時,遭督察截停及控制。至於第五被告,他被指戴黑色帽、頸上有泳鏡及戴黑色手套。
控方:明顯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辯方不爭議當日發生暴動,但爭議五名被告是否曾參與該暴動。控方則指,現場集結的示威者佩戴手套及頭盔等裝備,大部份人穿著黑色或深色衣物,又用蒙面物品掩蓋容貌,集結明顯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他們藉著親身參與或留守現場,以增加集結人士數目,鼓勵他人或互相支持,達到破壞安寧的共同目的。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吉他老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