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灣仔】兩男女被指參與暴動 證據不足獲判無罪 男護理認無牌管無線電罰二千元
前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示威,男護理員及女學生被控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管有雷射筆等,案件今(23 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俊文指,控方沒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在案發時間曾參與或在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他們的衣著、曾逃跑及於暴動現場附近被捕等環境證供,亦未能引證兩人必然有參與暴動,而且警員就女學生背包中搜出鐳射筆的證供亦有矛盾之處,最終裁定兩人的暴動罪及女學生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均不成立;女學生申請訟費獲批。
至於男護理員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考慮到他的暴動罪不成立,亦無證據顯示該些器具曾用作不法用途,亦考慮到他現任職於支援性小眾的非政府機構、適時認罪,判罰 2000 元。
法官宣判一刻,庭內旁聽席傳出鬆一口氣的聲音,女學生表現平靜,男護理員則顯得雀躍,一度興奮地坐著左搖右擺。
首被告:案發來飽受壓力曾看心理醫生
首被告楊光智在庭外表示,事件纏繞兩年令他飽受壓力,過去一年嚴重失眠,擔心一旦罪成或要面對 5 年牢獄之苦,一度需要看心理及精神科醫生,亦需服藥。後來才慢慢看得開,一旦律政司決定上訴也不擔心,「控制唔到就由佢」。
至於次被告湯嘉欣就對裁決感到感動及開心。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她,坦言自己有動搖過仍否要繼續在此行發展,「但你睇我而家仲出得返嚟,我都仲相信法律有啲用」。
官:沒證據證明曾參與暴動
法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晚 7 時許至 8 時許,灣仔軒尼詩道一帶發生暴動,涉及至少數百人,有人攀上大廈平台,破壞《大公報》的標誌及噴黑漆,又有人用垃圾桶及回收桶堵路、向警方扔汽油彈及照射雷射光等,歷時約半小時。
法官指,本案暴動罪的最大爭議,在於兩名被告曾否親身參與,或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在場鼓勵他人參與,不過案中並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兩人在暴動發生時身處何地、有否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的暴動行為等,只有部分商鋪的閉路電視拍下兩人被捕一刻及數秒前的事。
官:衣著只可推論或曾參與示威
至於控方指可透過環境證供入罪,包括兩人的逃跑路線、被捕的時間地點、兩人衣著及裝備等,法官認為不足以引證兩人曾參與暴動,並指兩人即使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捕,都不能確定他們曾否在暴動現場出現、逗留、何時走到被捕位置等。
法官又指,雖然兩人當時身穿黑衣、配戴頭盔及護目鏡等,但這些衣著及裝備最多只可推理兩人或曾參與當日的示威,無法證明兩人參與暴動,更遑論是唯一合理推論。
官:急救員有合理目的在場 非辯解亦非入罪理由
法官指「順帶一提」,即使撇除首被告在被捕時曾呼喊自稱為急救員,他的背包內確有大量急救用品,身上也有紅十字的標誌,顯示他當時確實為一名急救員;雖然急救員協助「暴徒」犯案也會構成犯罪,但現時沒證據顯示此點,反而首被告作為急救員,「有合理目的提供救護服務,並非參與暴動,雖然此並非辯解理由,但也不是入罪理由」。
對於兩人逃跑是否因畏罪,法官對此「有所保留」,指現時情況與劫匪打劫銀行後只有數人逃跑「截然不同」,而是在一個大型示威中,在警方驅散時有至少數百人一同逃跑,他們在此情況下或有不同理由逃跑,例如害怕、怕麻煩等,而且呈堂影片可見,首被告被捕後態度溫和,只重複呼叫自己的個人資料及急救員身分,次被告更是跑得慢,並曾附身拾起一部手提電話,因此裁定控方舉證未能證明兩人在暴動現場出現,暴動罪不成立。
警員證供有缺失 次被告管鐳射筆罪名不成立
另外,就次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辦方爭議次被告從未管有涉案的鐳射筆,而審訊時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供稱,當日在次被告的背包內搜出該支鐳射筆後,只曾測試能否啟動,除此之外沒有查問次被告、或通知其他警員等,而警員當時辯稱因為不了解鐳射筆的殺傷力。
法官認為,作為一個曾處理示威案的警員,搜出可疑物品後「不應不聞不問」。法官續指,警員在處理次被告證物的記錄上亦有錯漏,一度誤記黑色電話為護膝,因此認為警員不可靠,加上他的說法與其他警員有矛盾,猜測各警員或因多人被捕「忙中有錯」,令證供上有缺失,故裁定次被告被指管有鐳射筆的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分別為楊光智(25 歲,護理員)及湯嘉欣(20 歲,學生),他們被控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近天樂里參與暴動。楊光智另被控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楊早前認罪;湯嘉欣則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編號: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