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五生藏械罪成 律政司追討 17 萬訟費被拒 官:睇唔到被告有能力支付
案發時讀中五的男學生,在前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遊行」凌晨,因背囊藏有一支鋼製伸縮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上月判入更生中心。律政司一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最終繼續提控,辯方其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遭拒,控方其後就該申請失敗追討約 17 萬元訟費。裁判官香淑嫻今(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表示,是否批准訟費申請須考慮被告經濟狀況及是否存在特殊情況。裁判官指,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沒有收入,直指「睇唔到被告有能力支付訟費」,最終裁定被告無須支付。
裁判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表示,是否批准訟費為法庭可行駛的酌情權,並非在被告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失敗後自動批准。裁判官續言,須視乎有沒有特別情況以及被告的經濟狀況,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會批准訟費申請,如辯方在辯護時有不必要、不洽當的作為,或於審訊前提出缺乏理據的挑戰,令控方有不必要、額外的費用。
裁判官認為,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是基於控方撤回簽保守行為結案一提議,此申請並非不必要、不洽當。但裁判官指出,在控方已向辯方作出書面回應,援引案例詳述反對基礎後,辯方仍堅持申請,明顯是缺乏理據,屬不必要、不洽當,足以構成特殊情況。
但她強調,訟費不能是懲罰性,只可作為補償,指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沒有收入,「睇唔到被告有能力支付訟費」,最終決定不行駛酌情權,無須被告支付就永久終止聆訊申請的訟費。
控辯雙方早前各自計算 2 天訟費,指以一天工作 8 小時計算,訟費合共約 176,000 元,並向法庭遞交書面陳詞。
被告楊天聰(18 歲,學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在大圍積富街休憩花園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支伸縮棍。律政司一度同意本案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惟最終繼續提控。
案件編號:STCC 14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