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圖片來源:Felix Mooneeram @ Unsplash

【文:林妙茵 Miu】

政府修訂電檢條例,本周五刊憲,9 月 1 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你可能疑惑,6 月不是已收緊了嗎?那次是收緊《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今次是修訂更高層次的法例框架,初步看用字也大不同。

上次的指引,修訂之後列明「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所作的描繪,亦要留意片中有沒有「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也許這樣的行文遣詞還是太「普通法」、令法律武器未夠無堅不摧,所以事隔兩個月,還要修訂電檢條例,今次用字就更「到位」了,據新聞公報,是「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危害」與「不利」究竟是不是一樣?6 月時大家已開始舉出《國產凌凌漆》或《表姐你好嘢》這類電影為例,懷疑在 2021 年的香港還能否上畫。我當時想,如果界線是「危害」,即是電影真的要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才會踩紅線吧,如今改成「不利」,便較難說得準了。例如你可能沒有出手傷害某人,但你的「存在」令某人感到冒犯、感到不高興、不自在,是不是已算「不利」呢?如果套用在「國家」,令國家尷尬、與官方論述不同、令人對國家有負面觀感,又算不算「不利」呢?

又,如果國家大義打打殺殺我沒有興趣,我拍齣戲是情情愛愛宣揚男男女女躺平追求小確幸,那應該不是「危害」國安,但也談不上「有利」呀,那「沒有利」是否都是一種「不利」呢?

我於是看英文版如何翻譯「不利」,是「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即是國家利益的「相反」?「對面」?這跟「《反制裁法》在香港實施究竟是否對香港有利」一樣耐人尋味。今天個個追捧說符合國家利益、明天國家抽起不表決,又說「很高興」……那如何定義「contrary」?以那天為準?

修例後,如果政務司司長認為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即是「禁映」。政府公報沒有提及這權力的期限,換言之,某齣戲廿年前、十年前、昨天、今天都不是禁片,不代表明天不是,要看司長在審核候選人資格、執行 DQ 大任之餘,還有沒有時間睇戲。當然,大家都懷疑修例一過司長會「急欲觀賞」2016 年的金像獎最佳電影。(撇開一筆,這是突然賦予政務司司長的新權力,近幾個月,政務司司長在國安相關的範疇被委以不少重任,政治上有何意義?會否意味將來特首一職的角色也有轉變?值得留意。)

可能考慮到政務司司長太忙來不及睇戲,修例還有一招,是電影檢查監督如果認為某影片上映「可能不利」國家安全,商經局局長就可延長電檢時限,每次最多 28 天,沒限次數。換言之,即使未能達成影片「不利國安」的結論,單單是懷疑「可能不利國安」已足以令影片上映無期。

政府想得周到,為免電影人違法,設立了「送審前諮詢機制」,田雞都說好。我只知道諮詢會伴隨指引、指引會伴隨條條框框、而條條框框對電影創作是不利的(或是危害的,政府話一樣㗎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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