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深水埗】19 歲男生被控縱火 9.21 裁決 控方指衣著助認人:束腳褲露腳眼「好獨特」
前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一名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他早前否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受審,控辯雙方今結案陳詞。控方指法庭可考慮涉案片段中,被指是涉案者的衣著特徵,包括穿束腳褲及露出腳眼等,以協助辯認被告身份,並稱「我睇過片段好多次,仍然覺得(衣著)好獨特」。辯方則指相關衣著並不獨特,又指片段中有兩人有類似衣著。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 9 月 21 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控方今結案陳詞指,雖然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提及被指是涉案者的衣著特徵,但由呈堂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該人身穿束腳褲、露出腳眼,裝束甚為獨特,法庭可參考相關片段,作為佐證辯認被告身分。主控又指,她多次觀看片段後「仍然覺得(衣著)好獨特」,惹來旁聽人士一陣竊笑。
辯方陳詞則指呈堂片段質素欠佳,不足以用作辯認。再者,控方證人證供並無提及相關衣著特徵,辯方沒機會作出盤問,並不公平。辯方又指,涉案片段可見有兩人有類似衣著,故認為法庭不應以衣物實物與涉案片段作對比。
被告鄭永揚(19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3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