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灣仔】5 人被控暴動等罪 警:所有示威者衣著相同 不知被告何時到場
前年 10 月 6 日即《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當中 5 人包括一名 15 歲男生在灣仔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今(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警員關焯堃供稱,案發當日看到被告反方向跑往警察防線,遂上前截停,用警棍擊打其右臂。惟他盤問下承認,所有示威者衣著相同,不知道次被告何時到場及做過甚麼。
警員 22448 關焯堃供稱,當時駐守港島衝鋒隊第 4 隊,在灣仔進行驅散。警方當日高舉黑旗及橙旗,他手持長盾站在首排。下午 5 時 52 分,指揮官命令警員向前推進,關看到數百名黑衣人背對警方奔跑。他到達軒尼詩道近堅拿道西街口,看到次被告李安翹在右前方,反方向跑往警方防線,兩人相距一米互視。
警指被告揮動雨傘 認為她想攻擊同袍
關指次被告穿著黑衫褲、背著綠色背包,戴面罩、「豬嘴」及手套,頭掛護目鏡,手持黑色長傘。關向次被告大叫「警察,停低」,惟她沒有停下,揮動手及雨傘,關見狀指她想襲擊同袍,遂用警棍打其右臂一下,用長盾押她到軒尼詩道,整個過程約 5 秒。下午 5 時 55 分,關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拘捕次被告。
關在次被告的代表律師盤問下表示,警方在克街發出警告及舉旗,推進期間沒有發出警告。辯方質疑,300 至 400 米外的示威者,難以看到旗幟;關表示與警方最近的示威者只有相距 100 米,故有發出足夠警告。惟關承認所有示威者衣著相同,不知道次被告何時到場及做過甚麼。
警否認現場有煙霧彈爆開
辯方指出,次被告遭截停附近有煙霧彈爆開,她因受煙霧刺激,將護目鏡掛在頭頂;關否認有煙霧彈,指「視線好清楚」,亦看不到次被告情況。關強調次被告當時拿著長尖型物體,「因為佢跑動緊,大部分人跑向堅拿道西,唯獨佢跑去我哋防線。」
指揮官:「暴徒」縱火及投擲汽油彈
時任港島總區衝鋒隊第 4 小隊指揮官、高級督察劉嘉昇下午供稱,案發當日接報一群「暴徒」在灣仔非法集結及縱火,遂到場驅散及舉橙旗。他指當日大隊由 4 個小隊構成,即警方展示了 4 支橙旗警告「暴徒」離開。劉指有「暴徒」向警方投擲多枚汽油彈,其後他與同袍在現場討論,認為情況容許進行驅散,決定向前推進。案件明天續審。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吉他老師),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
案件編號:DCCC 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