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屯門】六男女被控串謀縱火 審訊中途准簽保守行為 區院反修例案首例
六名年輕男女被指前年 12 月 1 日在屯門一體育中心後門藏有氣體罐、打火機等物,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及交替的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罪等。案件踏入審訊第 12 天,法宮郭啟安今(24 日)在區域法院准許 6 人以 8000 至 115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本案成首宗於區域法院審訊期間,獲准簽保守行為的反修例示威案。
據悉:警方證供不一致 控方同意辯方提議守行為
據了解,案件開審後,辯方認為各警員的證供並不一致,證物處理亦混亂,因此向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本案。控方起初未有即時答應,要求傳召另外數名警員後才作決定,不過最終都同意讓各被告簽保守行為。今天在庭上,控辯雙方修訂案情後,控方便正式提出不繼續舉證。
法官表示,因獲告知控辯雙方達成協議,願意讓各被告簽保守行為,控方中止審訊,並就現有證供,裁定串謀縱火罪表面證供不成立,首被告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亦罪名不成立,兩罪獲撒銷。但法庭考慮案情令人關注到各人的行為,可能導致暴力或縱火情況,因此決定讓各人簽保守行為。
官指仍有一定程度犯錯 本案被告屬幸運
6 人同意控方讀出的案情,法官強調,雖然他們各人不認罪,但仍有一定程度犯錯,「如果你哋冇錯,我係唔會將一個冇做錯嘅人叫佢簽保守行為,呢個係於理不合」。
法官續說,在香港所有人犯法都會有法律後果,或許他們 6 人在案發時的社會氛圍下不知後果的嚴重性,「但兩年後有無數無數好似第三至第六被告(4 人年齡只有 16 歲)嘅青年人,喺法庭、呢棟法院接受審訊……唔係好多都可以好似你哋咁幸運,可以行返出嚟」。
官警告若定罪可判囚 4 以上或教導所
法官表示,香港是法治社會,須致力維護,法庭絕不容許任何人因政治看法而用暴力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並指若首及次被告作為成年人一旦被定罪,或遭判囚 4 年或以上,其餘 4 名未成年被告亦可能會判入教導所,長時間失去自由,寄語各人「希望你哋得到教訓」。
由於第三至第六被告尚未成年,須由父母作擔保人才能簽保守行為。法官向他們的父母講解作為擔保人的事宜後,再向他們說:「你哋可以拎返個仔返屋企,唔該你哋好好睇住佢,唔好再畀佢哋破壞社會安寧,香港需要一個和諧嘅社會。」
各人簽保守行為的條件如下:
首被告:首控罪 10000 元、第三控罪 1500 元,為時 24 個月
次被告:10000 元,為時 24 個月
第三至第六被告:8000 元,為時 24 個月
所有被告期間不得干犯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或縱火罪行
案情指警方在部分被告背包搜出打火機、白電油等
各被告的同意案情指,案發當晚約 10 時許,警員沿屯門鄉事會路巡邏,巡至杯渡路交界時,看見 20 至 30 名穿黑衣及黑口罩人士,正在該處用水馬等物件設路障。人群看到警方後,立即朝不同方向逃走。
不久後,另一隊警員巡邏至杯渡路與屯門公路交界,看到約 7 至 8 人在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後門外聚集。警員下車跑向該群人,他們立即逃走,期間警方聽到打碎玻璃瓶的聲音,及後於該處發現一個載有約 2.25 升無色易燃液體、兩枚汽油彈、玻璃樽碎片,白色口罩等物品。
警方隨後在附近拘捕 6 名被告,當時他們身穿黑衣,而拘捕次、第 5 及第 6 被告時他們有反抗及掙扎。警方在各人的背包中搜出可疑物品,包括打火機、石油氣罐、示威海報、白電油等,部分被告亦被搜出防毒面具及護目鏡等物品。
6 名被告分別為梁汶懿(29 歲,女侍應)、張達亮(26 歲,助理土木工程師),以及 4 名現年 16 歲的男學生。6 名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非法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交替控罪就指,各人在同日於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梁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編號:DCCC5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