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13 日「18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被指「搶犯」並「飛踢」警員,其中被指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的30歲男子,及被指獲協助逃走的 17 歲男生,分別被控企圖搶劫。(圖片來源:網絡片段截圖)

前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示威,數名男女被指「搶犯」及「飛踢」警員,其中被指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的 30 歲男子,及被指獲協助逃走的 17 歲男生,分別否認企圖搶劫、拒捕兩罪,今(25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謝沈智慧信納事主警員的證供,指首被告的自辯「自相矛盾」,並憑衣著確認次被告的身份,最終裁定兩人均罪成。法庭先為首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為次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兩人須還押至 9 月 17 日判刑。

完庭後,旁聽人士向兩名被告揮手,並大叫「撐住呀」,首被告揮手回應。

辯方指情況混亂警不可信 官:警證供「一點都不混亂」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指,案中呈堂的傅媒影片均未能完整拍下事發經過,因此控方主要依賴事主警員 X 的證供。對於辯方質疑當日案發情況混亂,X 的說法未必可信,法官認為 X 在事發過程上的證供「一點也不混亂」,而且辯方除了對首被告有否搶 X 的散彈槍有爭議外,對其餘事發過程均沒爭議,故認為 X 的說法完全合理。

官斥首被告自辯「自相矛盾」 

就首被告的自辯,法官則認為「自相矛盾」,亦與影片所見的情況不符。法官舉例指,首被告辯稱自己只是到場示威,警方到場便會走,亦不會做出任何違法行為,但影片所見警方到場後他沒有離開,並改稱要待警員下車才走,而且根據他承認的案情,他曾在現場堵路,之後亦有襲擊警員。

法官續舉例,指首被告曾辯稱案發前只是為了襲擊警員洩憤,拳打 X 的頭部,希望令 X 嚴重受傷,可法官認為當時 X 只是用最「溫和」的方式執法,首被告無理由要向警員洩憤,而且 X 有戴頭盔等護具,首被告襲擊 X 的上半身只會是「徒勞無功」,因此不接納首被告的證供。

至於辯方指首被告根本無法在現場帶走涉案的散彈槍,法官指出,此說法有違法律原則,舉例指一名盜竊犯就算伸手到別人的手袋欲偷銀包但不果,都不等於沒犯罪,入罪與否並非以結果成敗決定,最終裁定首被告的企圖搶劫罪罪成。

官:數分鐘內同一街道找同衣著的人「機會係零」 

至於次被告的拒捕罪,辯方主要對身份有爭議,認為控方所指的男子 A 並非次被告,質疑 X 的辯認供詞籠統,只是在庭上看畢事發影片再補充細節,庭上證供毫無說服力可言。

法官表示「不敢苟同,完全扭曲控方第一證人(即警員 X)的證供」,指出 X 早在控方主問時已談及次被告的衣著特徵。另法官根據片段,指次被告當時留曲髮,身穿黑衣及一條橡筋褲腳但偏鬆的黑束腳褲、灰運動鞋,戴黑手袖及紫色膠手套等,認為雖然憑衣著認人可能有誤,「但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搵到身穿以上所有衣着嘅人,機會係零」,故認為男子 A 是次被告,並裁定次被告拒捕罪成。

首被告謝信誠(30歲,紮鐵工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 X;次被告陳家俊(17歲,學生),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在旺角彌敦道,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X。首被告另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分別指他以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並拳打警員 X。

案件編號:DCCC5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