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1 日晚,沙田警署外。

前年 8 月 11 日晚,大批市民於翌日凌晨包圍沙田警署,其中 6 名年輕男女分別被指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等。案件今( 2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前後約 6 名警員處理第 7 被告的鐳射筆,其中警員 9467 稱把證物轉交至 12053,12053 卻稱證物從另一名警員手上取得,並指只交了一支鐳射筆予 47280,但 47280 卻指從 12053 收到兩支鐳射筆,可見證物鏈完全斷裂,法庭不應接納。裁判官崔美霞最終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審訊明早繼續。

辯方質疑警認錯人

案件踏入第 13 天審訊,控方完成舉證後,代表第 5 被告蔡承志及 7 被告林嘉慧的大律師開始中段陳詞。針對蔡承志,辯方強調,警員陳家強(譯音),在源禾路與德厚街交界,看見一名身穿灰衣的男子發射綠色鐳射光,遂上前追截。辯方指出,陳對灰衣男的觀察只有短短 5 秒,亦受建築物阻擋,沒有看見外貌及其他特徵,且追截過程中一度闖入樹林,燈光昏暗,同時其視線不止一次轉移,質疑陳認錯人。

辯方又指,各名警員均無法說出集結的數十人作出甚麼行為,更遑論是否屬於非法集結罪中的訂明行為,加上蔡在順和樓被捕,其餘被告均在沙田警署外被捕,沒有證據證明蔡與集結有關,故應裁定表證不成立。

至於林被指管有的鐳射筆,辯方指警員 24009 及 25224 均稱自己負責處理證物,檢取證物後交予警員 9467 。9467 指把證物交至警員 12053 後,再轉交至警員 47280 手上,最後由時任女高級督察唐凱怡送往化驗。惟12053 卻稱證物並非由 9467 轉交,而是另一名警員 5600 轉交;12053 聲稱只交了一支鐳射筆予 47280,但 47280 卻指從 12053 收到兩支鐳射筆,可見證物鏈完全斷裂,法庭不應接納。

控方認其中一警或有錯漏

控方回應指,雖然其中一名警員在處理證物時或有錯漏,但不足以構成證物鏈斷裂。裁判官考慮後,裁定所有控罪表證成立,除首被告區嘉偉將傳召醫生作供外,其餘被告均不會自辯或傳召證人。案件明續。

本案原有 7 名被告,依次為區嘉偉( 25 歲,無業)、李子豪( 26 歲,公務員)、葉盛富( 22 歲,甜品舖侍應)、楊基樂( 24 歲,工程師)、蔡承志( 23 歲,文員)、何皓賢( 25 歲,運輸工人)及林嘉慧( 19 歲,學生)。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12 日,在沙田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

區另被控在沙田禾輋邨順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部無線電收發器、以及襲擊警員楊竣然;葉被控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器;林則被控於沙田禾峯邨近豐和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楊早前認罪,被判囚 4 個半月。

案件編號:STCC 11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