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人權法祈禱會】 3 男否認藏鐳射筆、噴漆 辯方質疑證物編號與控罪書不一 警:沒影響
前年 9 月 8 日,中環遮打花園《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祈禱會演變為多區警民衝突,多人被捕。 3 名男子被指當日於銅鑼灣管有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其中一人另被指管有噴漆,遭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們否認控罪,案件今(2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繼續就控方呈堂證物上編號,與警方及控罪書上檔案編號不一等盤問警方證人羅偉成(音譯)。辯方質疑證人處理檔案態度有問題,及為何檔案編號有變化,證人不同意自己處理上不小心或粗疏,並指編號不一或與程序有關,不礙找出證物屬哪位被告。案件押後至 9 月 17 日續審。
早前審訊中,辯方以書面陳詞提出控方呈堂證物上的標籤編號,與控罪書上的報案檔案編號不符,前者為 49 ,後者則為 47,質疑呈堂證物與本案無關。
辯:證人無遵指示更改編號 證人:無影響
第三被告梁經龍代表大律師今盤問警方證人,指證人 2020 年 7 至 8 月時已知本案檔案編號由 RN 349 改為 RN 347,並稱上司曾指示他更改,但證人無就此改變作任何紀錄,例如證人今年 2 月及 4 月錄取的書面口供,仍沿用編號 RN 349,質疑他導致處理本案的警員、律政司出現混亂等。
證人供稱,今年兩份口供沿用舊檔案編號,因想描述拘捕當日情況,並指其口供即使採用舊檔案編號,證物都有獨立證物編號。以電腦查閱,可得知該證物是從哪個被捕人身上檢取,「所以我亦都相信唔會造成混亂。」
辯方續指,證人處理證物時,曾遺失本案屬次被告的 2 支生理鹽水、2 支消毒藥水、一張摺櫈與一個髮夾,以及屬第三被告的 1 包生理鹽水,質疑他是否同意自己處理證物粗疏、不小心。證人皆否認。
警:有關檔案編號變化屬平常做法
首被告吳姓學生代表大律師則就警方檔案編號變化作盤問。證人供稱,他在 2019 年 9 月 8 日晚上接手本案,當時其小隊人員為案件開案作 347,同日晚上至凌晨,得悉當日有 7 個不同地點發生案件,遂將有關 RN 編號拆成 7 個。
至於為何案發同日其他被捕人報案編號開首是 NPRN,而不是本案的 HKIRN。證人稱,NP 代表北角,HKI 代表港島總區,若案件轉成 HKI 開首,代表港島區重案組接手案件。次被告胡穎謙代表大律師質疑說法是否純屬猜測,證人稱有關轉變為警方平常做法。
3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吳姓學生、胡穎謙(22 歲,地盤工人)、梁經龍(20 歲,學生),分別被控於去年 8 月 9 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胡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同日在維園附近保管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ESCC19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