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派申覆核挑戰立法會議員延任 高院駁回 官:法院不可覆核人大常委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 8 月全票通過有關《香港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議案,決定香港全體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曾參選區議會但落敗的本土派人士沈泰鋒,指政府沒有於 3 個月時限內進行選舉,但卻令議員自動「二次當選」,違反《基本法》,並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舉行換屆選舉。法官周家明今頒布裁決,指申請人的各項理據,對法律及事實理解均屬錯誤,故駁回申請。法官又引述終審庭黎智英案例指,香港法院不可對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作憲法覆核。
申請人於入稟狀指,行政長官已於 2020 年 7 月 18 日解散第六屆立法會。但法官認為其說法是基於混淆第會期中止及解散日期,並指相關中止日期已於同年 8 月 14 日撤銷。另外,雖然第六屆立法會解散日期原定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但按人大常委會決定,該日期已延後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法官:特首從未跟《基本法》解散立會
至於申請人指政府違反《基本法》第 68 及 69 條,沒有於立法會解散後 3 個月内舉行選舉,以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法官指,《基本法》並無訂明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時間。由於人大決定立法會議員延任一年,故根據相關條例舉行換屆選舉的責任並未產生。再者,因行政長官從未根據《基本法》將第六屆立法會解散,故該條例第 7 條並不適用。
法官又指,申請人並無試圖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合法或合憲,但曾於 2021 年 4 月 7 日誓章提出質疑。法官指根據終審法院黎智英案等案例,香港法院不可對人大常委會決定作憲法覆核,故此法庭會以第六屆立法會任期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起合法地延長不少於一年為基礎考慮申請。
法官:自動「二次當選」説法不正確
法官續指,申請人指答辯人已自動「二次當選」為立法會議員説法並不正確,指他們並無「再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因他們任期已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而延長。法官最終指基於上述理由,認為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無實際的勝訴機會故駁回,並根據終審法院案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為沈泰鋒,43名答辯人依次為梁君彥、石禮謙、張宇人、林健鋒、黃定光、李慧琼、陳克勤、陳健波、梁美芬、黃國健、葉劉淑儀、謝偉俊、田北辰、何俊賢、易志明、姚思榮、馬逢國、陳恒鑌、梁志祥、麥美娟、郭偉強、張華峰、葛珮帆、廖長江、潘兆平、蔣麗芸、盧健國、鍾國斌、吳永嘉、何君堯、周浩鼎、邵家輝、柯創盛、容海恩、陳沛縣、陳振英、張國鈞、陸頌雄、劉國勳、劉業強、鄭泳舜、謝偉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案件編號:HCAL 474/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