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 11 月 13 日,示威者在全港多區發起「三罷」行動,其中在西灣河,兩名青年被指有份蒙面參與聚集,被控非法集結罪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今( 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在書面陳詞指被告以身體霸佔馬路,被裁判官王證瑜質疑「霸佔」的證據基礎,反問「停咗喺馬路中心就係霸佔馬路?」由於控辯雙方同意「赴湯杜火」案的「合謀犯罪」原則適用於本案,而終審法院將於 10 月處理有關上訴,裁判官將本案押後至 11 月 12 日作裁決。

官質疑控方「以身體霸佔馬路」證據基礎

甫開庭,裁判官王證瑜就控方的書面陳詞提出質疑,詢問控方為何稱被告以身體霸佔馬路,指在審訊期間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位置逗留的時間,質疑「霸佔」的證據基礎,其後控方更正字眼為「企喺馬路」。裁判官隨即問:「行人唔會企喺路中心?」控方回應指「不會」。裁判官再追問:「停咗喺馬路中心就係霸佔馬路?」

其後辯方律師補充,案發時道路已被磚頭阻塞,車輛無法駛經案發馬路,因此被告站在馬路上並沒有影響交通。又指事發時有人聚集,同時不少人在旁圍觀,而鄰近的西灣河地鐵站 B 出口外亦有人士橫過馬路,因此並非所有在馬路及電車路上的人,均有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控方「同路人」原則理據薄弱 警員證供有分歧

首被告律師稱,控方在書面陳詞中依據「同路人」原則,指被告的衣著與一般示威者相同。惟辯方重申首被告事發時的衣著「既非黑衫,又非黑褲」,而是藍色上衣及灰色褲,認為控方舉證理據薄弱。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早前作供指,次被告面向他時拿起磚塊,警員遂用警棍打中他的左手,惟辯方指次被告左手沒傷,質疑警員說法從沒發生。辯方補充,手持磚塊有不同可能性,例如清理路障,並非如控方所言磚頭必然用於襲擊。他又指,各作供警員對被告有不同觀察和分歧,但他們同一時間在場驅散,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認為分歧有疑點,而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兩名被告依次為 17 歲梁姓青年及劉志健( 24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外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身品,即分別使用一個藍色口罩和一個由深色衫包著的防毒面具。

裁判官王證瑜表示,由於控辯雙方均同意湯偉雄案中,有關非法集結「合謀犯罪」的爭議,對本案的裁決具重要影響,認為應先待終審法院就湯偉雄案的上訴作出裁決,屆時或需控辯雙方作補充陳詞。裁判官逐宣布押後案件至 11 月 12 日裁決,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編號:ESCC23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