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2019 年 11 月 13 日的「大三罷」期間,22 歲女學生被指在中大附近的沙田科學園路,橫泊兩輛輕型貨車及以雪糕筒等堵路,去年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被判 160 小時社服令,她其後就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黃崇厚早前聽畢陳詞,今日頒布書面判詞,指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定罪裁決有充份證據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早前陳詞指,證據顯示上訴人潘凱玲在現場逗留最多約 30 分鐘,但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逗留「一個多小時」的基礎作出有罪推論。加上被告當時逗留,是因為協助一名腳傷者,而她對涉案的車輛也沒有控制權。

上訴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否定上‍訴‍人當時只是協助傷者,而非參與堵路的可能性。法官今指,考慮裁決理由的上文下理,裁‍判‍官僅否定協助傷者,是上‍訴‍人當時在場的唯‍一目的,且裁判官有權作出相關觀察,他拒絕辯方說法亦非不合理,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官:上訴人登上堵路車輛

法官又指,上訴人不可能沒察覺涉案地點附近出現堵路, 雖然她當時正照顧傷者,但現場並非沒有其他可安頓傷者的地方,她卻登上一‍部明顯正在堵路的汽車。法官又指,上訴人逗留時間不算短,雖然她並非司機,也沒證據證明她對車輛有任何控制權,但車輛沒有離開,她選擇逗留亦是事實。

官: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法官最終指, 裁‍判‍官明顯掌握案中並沒有直接針對上‍訴‍人的證據,關鍵為證據可否支持定罪推論,以裁定上‍訴‍人與其他人共同干犯涉案罪行。法官指他考慮案中證據及上訴方陳詞後,認同裁‍判‍官結論。總括而言,上訴方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定罪裁決有充份證據支持,故此維持定罪原判。

原審兩名被告分別為潘凱玲(22 歲學生)及范瑞佑( 29 歲售貨員),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留下欄杆、巴士站牌及兩輛輕型貨車等。范在原審被裁定無罪。潘則就定罪提上訴,並已完成24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HCMA4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