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指持違國安字眼氣球 控方質疑被告有動機瞞騙 專家:有臨床經驗判斷
30 歲女文員被指去年 11 月於秀茂坪安達邨襲擊一名休班水警及攜有鎅刀,並在警署內虛報地址,她早前否認襲警等三罪受審。控方今(2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繼續盤問辯方專家證人、臨床心理學家蔡暉明,期間質疑蔡對被告的心理評估,包括蔡對事件的事實裁斷及診斷問卷,均建基於被告所提供的資料,她有動機不真誠回答問題以影響評估結果。蔡反質疑控方問題二元、簡化,指他有參考本案其他證物如閉路電視等作佐證,並有臨床經驗判斷患者是「fake good or fake bad」(假裝情況較好或較差)。案件押後至 10 月 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今就證人書面報告中提及事件事實的段落,逐段盤問證人有關資訊是否由被告所提供。證人反多次向控方表示,其問題是「二元」、「簡化」心理輔導,「你好似想簡化我成個過程咁」,並解釋在心理學角度,受助人是資料提供者之一,他會同時考慮本案證物中如閉路電視等片段中,被告反應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症狀是否吻合。
控方又質疑,報告中提到被告曾分別於兩段關係中遭受家暴,但無驗傷,書面文字指「沒有受到嚴重傷害」。證人解釋,沒受嚴重傷害,是指被告前男友當時亮刀威嚇她,幸最終身體無被刀傷害,但有關事件為被告帶來心理創傷,「肉體無受到好嚴重傷害,係咪等於唔係好重要?」而他判斷是被告當時因前男友亮刀,感到生命受威脅後罹患 PTSD 。
控方再質疑,被告並非獨居,舊居與女兒同住,婚後有先生同住,理應舒緩到被告情緒,但報告從未提及二人對被告情緒影響。證人指,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寫進報告,如工作對被告影響就無入文,報告只寫與本案有關事宜。
控方並質疑,證人用作評估被告的心理問卷,是由被告自評,她有動機不是真心回答問題,以影響結果。證人表示,臨床經驗有助判斷受助人有否「fake good or fake bad」,即使受助人不是真誠回答問答,亦不會對評估有「好大出入」。
被告馮楚惠(31 歲,文員)被控 3 罪,分別為襲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控罪指,她在 2020 年 11 月 15 日,於安達邨誠達樓地下大堂襲擊警員 58665;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下管有鎅刀;以及同日於秀茂坪警署報案室內虛報地址,誤導警員 27034。
案件編號:KTCC204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