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本月 18 日拘捕 4 名港大學生會幹事及評議會成員,經通宵扣查後,同被控一項「宣揚恐怖主義」等罪,並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拒絕其中三人保釋,原批准第四被告容頌禧保釋,惟律政司隨即申請覆核,容還押至今近 10 日。高等法院今開庭處理覆核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聽罷雙方陳詞後,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維持原審裁判官的保釋決定,批准容保釋候訊。

2021 年 8 月 27 日,港大學生容頌禧獲准保釋,傍晚近 6 時在親友陪同下離開高等法院。

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處理。控方由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容頌禧獲准保釋   但不得居於港大宿舍、參與港大學生組織。

容頌禧的保釋條件包括:

1)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
2)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
3)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活動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
4)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5)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
6)不得住在港大任何宿舍
7)不得參與港大任何學生會組織及擔任任何行政職位
8)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警方
9)每晚 10 時半至翌晨 6 時宵禁
10)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包括特區護照及BNO
11)每星期往警署報到 4 次
12)不准離港
13)現金 5 萬元
14)兩名人事擔保各 5 萬元

4 名被告均報稱學生,分別為張敬生( 19 歲)、郭永晧( 20 歲)、杜林丞亨( 18 歲)及容頌禧( 19 歲)。他們被控違反《國安法》第 27 條,即於 2021 年 7 月 7 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交替控罪則指,他們在同日同地,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察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員。

本案乃國安法實施以來,首次以「宣揚恐怖主義」作檢控。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早前聽取各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 9 月 14 日及 10 月 15 日,並拒絕郭永皓、杜林丞亨及張敬生三人擔保,只批准第四被告容頌禧保釋。律政司隨即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9H 條》提出保釋覆核,並要求按 9I 條規定扣押被告。羅德泉遂按條例規定,下令所有被告還押。

案件編號:HCCP44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