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18 歲男生被控在荃灣藏易燃液體及噴漆,早前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今(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劉淑嫻指,汽油彈是極危險武器,即使被告年輕,但他無視公眾風險,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裁判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向警署報到。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時指,示威常使用汽油彈,汽油彈本質不穩定,是極危險武器,即使被告年輕,但他無視公眾風險,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及辯方求情,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她批准被告以 2 萬元及人事擔保 3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被告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向警署報到。

官:警處理證物雖不恰當 但沒不誠實

被告何駿賢(18 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上,管有一個膠樽載有 144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02 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 1 個玻璃樽載有 130 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 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 0.61 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 1 支噴漆,意圖使用上述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三名警員對被告有否戴口罩存在分歧,但考慮當時該路段狹窄、只有被告一人,加上有現場片段支持,故不認為三警追錯人。裁判官又指,雖然警員以不恰當方式處理證物,但看不到證物有被干擾,或有人不誠實處理,終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