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 深水埗】 電腦技術員認暴動判囚 3 年 4 月 官形容屬受唆擺的「悲劇」
前年 10 月 27 日,網民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集會,當晚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政府合署遭汽油彈縱火,一名電腦技術員被指在起火處旁逃走,遭警方搜出背包內有白油及布碎等物品。他早前承認暴動罪,今(27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指,本案在政府合署外發生,有「挑戰政府及公署」的象徵意義,又形容案件是受「他人鼓動唆擺,以及泛政府觀念灌輸下的悲劇」,但相信被告可重新出發,在額外減刑下最終判囚 3 年 4 個月。
法官在判刑前又多番質疑辯方說法,指被告身穿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以及只帶備碎布、白油而沒帶玻璃樽,「無理由只帶槍不帶子彈」,認為必然是有人與被告協調,或提醒他帶有關裝備到場。(另見報道)
散庭後,多名旁聽人士向被告揮手及說「撐住呀!」,被告向公席眾揮手回應。
辯方指被告非因私利犯案
辯方今早再為被告求情時指,報告內容指被告正直不柯、勤奮上進及顧家,他的前僱主、教師及家人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辯方又指,被告犯案並非為了一己私利,只是表達方式錯誤,犯下的罪行亦是嚴重,而被告當時是協助一些參與縱火的人,明白會面對嚴重判刑,但家人繼續支持他,望法庭能行使酌情權額外減刑。
官:衝擊政府合署象徵「挑戰政府」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正如早前聆訊所指,被告可被控串謀縱火,而若被控此罪,刑期將會更長,可判囚至少 6 年,但現時只能基於控辯雙方的認罪協議,及被告承認的案情判刑;又指雖然會依據上訴庭在梁天琦案中定下的判刑原則判刑,但梁天琦案發生於「暴亂動盪的 2019 年」之前,本案則於 2019 年 10 月 27 日發生,「任何角度而言,香港在那時那刻已進入暴力橫行的階段」。
法官指,被告不單參與暴動,他的行為角色更足以加重刑責,例如穿著手套、豬嘴、攜金屬棒及 30 厘米長螺絲批等物品,是「有備而來,可以話係重裝備」;現場有人在政府合署外縱火時,被告手持玻璃樽,亦有人用雨傘遮掩被告的行為。法官另指,根據現場片段顯示,事發時交通受阻,而「暴徒」衝擊的地方是政府合署,認為有「挑戰政府,挑戰公權」的象徵意義。
官:誤以為可改變香港屬「悲劇」
法官認為,被告當場束手就擒,及時認罪是「明智之舉」。法官又提及被告獲家人、教師、前立法會議員等人撰寫求情信,並引述被告的親筆求情信指,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影響,資訊煩亂的情況下,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可改變香港,才到一時衝動犯案,現已深感後悔,還押期間看到家人探訪「悲從中來」,感痛心及悔疚;法官另引述報告指,被告是一名有禮、體貼而內向的年輕人,但有強烈的「本土精神」,深受媒體政客等人的言論影響,現獲家人支持,自己亦自食其果,因此報告仍有正面評價。
法官形容,本案是「另一案被告在他人鼓動唆擺,以及泛政府觀念灌輸下的悲劇」,被告在「不知就裡便挺身而出」,意圖縱火,作出損害他人及財產的行為,並在呈堂影片可見,被告的動作大多主動,有一定程度有作出示範作用,故不認為他是一時衝動,不爭的事實是被告「一人犯案,全家受害」。
相信被告會重新出發 額外扣減 4 個月刑期
法官引用上訴庭判詞指,香港長久而來是法治先進地區,法律必須保障公眾秩序、不同政治光譜人士的安全及社會安寧,否則後果不言而喻,因此必須大力阻嚇務求以暴力對社會造成大破壞的人。
法官認為本案規模不小,約有 70 人參與,但相信被告不是策劃者,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從中協調他人,因此以監禁 5 年半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刑期至 3 年 8 個月,另考慮到被告獲家人強大支持、會反思自己的愚蠢行為及為何容易受唆擺而身陷囹圄,相信他會重新出發,成為「有內涵、有愛心及體貼的電腦技術員」,故酌情再扣減 4 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3 年 4 個月。
被告鄭智聰(33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被告原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兩罪留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8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