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7 長沙灣】男子攜布碎等認暴動囚 3 年 4 月 官質疑「帶槍不帶子彈」必有人協調
前年 10 月 27 日,網民在尖沙嘴發起「追究警暴」集會,當晚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政府合署遭汽油彈縱火,一名電腦技術員被指在起火處旁逃走,遭警方搜出背包內有白油及布碎等物品。他早前承認暴動罪,今(27 日)在區域法院遭判囚 3 年 4 個月。法官陳廣池指,本案在政府合署外發生,有「挑戰政府及公署」的象徵意義,又形容案件是受「他人鼓動唆擺,以及泛政府觀念灌輸下的悲劇」。(另見報道) 而在判刑前,法官多番質疑辯方說法,指被告身穿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以及只帶備碎布、白油而沒帶玻璃樽,「無理由只帶槍不帶子彈」,認為必然是有人與被告協調,或提醒他帶有關裝備到場。
官質疑被告只帶白油碎布不帶樽 「帶槍唔帶子彈」
法官陳廣池今早聽畢辯方求情後,問被告上次認罪後,有否進一步向警方提供有用資料。辯方回應,被告表示沒有資料可以提供。
法官隨即質疑「咁就奇怪喇」,指被告只攜帶了白油、碎布,卻沒有攜帶玻璃樽,認為此代表有人會帶樽給被告,「(被告)明顯做咗一部分工序,等另一個人做啲嘢,所以點解我話佢上次冇畀人告串謀縱火係好好彩」,並指「你無理由帶咗把槍去,唔帶子彈㗎嘛,你話帶咗把槍去,花槽有子彈,咁就另當別論」,著辯方再向被告就有否同伙索取指示。
辯方隨後回應指,被告是打算直接用盛載白油的樽,將碎布放進樽內燃點,因此不需要其他樽,亦從沒有與任何人協調或聯絡,當時帶備的物品對被告而言「足以獨自行動」。
官質疑當日有人協調或提點
惟法官再質疑,如果沒有人協調,為何被告會到場、並攜帶如「特遣隊」所使用的頭套等裝備,稱「佢全副武裝去㗎喎......如果你話冇任何協調,著住呢啲裝備去行街,有咩可能?」,再度要求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
辯方了解後指,至前年 6 月開始,有很多遊行示威的消息從網上或傳統媒體傳出,案發當天被告亦是從而得知有遊行示威,因此到場參加。至於裝備及衣著,辯方指當時的社會事件已發生一段時間,很多參與的人均穿上類似衣著,被告也是跟隨他們的穿法。
法官問「即係好似著制服咁?」辯方指可如此理解,並重申當時很多人均身穿相類衣著。法官質疑「佢著住頭盔、黑頭套、豬嘴喎,點解你會咁樣講?」
此時,庭上公眾席傳出竊笑聲,法官斥責旁聽人士要尊重法庭及自己,稱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唔容許任何人士嘲笑被告,嘲笑控方或者控方團隊,嘲笑辯方團隊,呢啲全部都係唔正確」。
隨後法官續指,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在衣著上只是單單跟隨別人,指「豬嘴貴過而家啲外科口罩,仲有啲 filter 嗰啲,唔平㗎喎」。辯方重申被告是跟隨他人的穿法。
官指報告沒寫被告有悔意 斥「連講都唔講」
最後,法官指在被告的報告中,看不到他有任何悔意,並引述報告指,被告只稱自己是受雨傘運動及梁天琦啟發,沒有說過自己有任何悔意。辯方回應指,有不少法官亦不相信一些被告在報告中向感化官稱有悔意,現時被告將心聲「和盤托出」,反而能讓法庭可從被告的心態去了解他的悔意。
法官聞畢再質疑「你連講(有悔意)都唔講喎」,稱報告「冇感受到任何一絲一毫嘅悔意」。辯方補充指,被告在親筆求情信有提及自己的悔意。法官休庭約一個多小時後,最終判被告監禁 3 年 4 個月。
被告鄭智聰(33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 2019 年 10 月 27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被告原另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兩罪留檔法庭。
案件編號:DCCC8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