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 屯門】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判監 4 月及入更生中心 官:手舞足蹈屬挑釁警方
前年 10 月屯門傳出不明氣體,居民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爆發警民衝突。黃店「東屋台」老闆娘及其胞弟,被指阻止警方進入店內,被控阻差辦公,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21 日,獲准保釋候上訴;一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押兩周後,今(2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個月及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施祖堯指,兩人帶頭在馬路手舞足蹈,屬挑釁警方的行為,引起他人模仿,引發暴力衝突的風險。
法庭早前為首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報告,為次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呈上家人、僱主等多封求情信,指首被告善良勤奮,目標是幼兒教育,將於今年 9 月升讀公開大學,惟本案影響其前途。至於次被告,律師指因身體問題不適合入勞教中心。辯方強調兩名被告還押期間已反省,加上本案不是肢體衝突、事發時間短暫,兩人除了手舞足蹈,沒有其他「升級行動」的行為。
官:兩被告帶頭挑釁警方引他人模仿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指,本案發生在反修例高峰時期,警方當日多次發出警告和設置防線,惟大量人士仍然聚集,他們情緒高漲及發射鐳射光,首、次被告更走出馬路手舞足蹈,挑釁警方。裁判官指兩人沒有離開,主動作出上述行為,增加暴力衝突的可能性。他又指從片段可見,兩人帶頭在車路挑釁警方,引起其他人模仿,引發暴力衝突的風險。
被告假扮擲物動作 官斥威嚇警方
裁判官續指,兩人承認干犯上述行為,表達真誠悔意,惟根據上訴庭案例約束,拘留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他指案發日子處於動盪之際,當日有人用雜物堵路,而首、次被告更是「壯膽效應」,次被告假裝擲物的動作,是威嚇警方將使用暴力。裁判官考慮報告建議,判首被告入更生中心;次被告的量刑起點是監禁 5 個月,法庭考慮求情扣減至 4 個月。
4 名被告依次為黃珮瑜(19 歲,IVE 二年級生)、何東宇(22 歲,從事病人服務工作)、魏偉才(25 歲,餐廳負責人)及魏素香(36 歲,餐廳負責人)。黃及何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良德街參與非法集結;魏姓姊弟則被控同日在屯門良德街珀御地下 G09 號舖「東屋台」外,故意阻撓警長 54471 趙文龍及其他警員。
案件編號:TMCC 21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