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 九龍灣】7 青年兩項非法集結罪成 被判 240 小時社服令至監禁 4 個月
前年聖誕節,網民發起多區「聖誕三部曲行動」,同日警方在九龍灣德福廣場拘捕多人,其中年齡介乎 19 至 30 歲的 4 男 3 女經審訊後,本月 6 日被裁判官莫子聰裁定 2 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並斥當日示威者叫辱警口號歹毒。辯方今(27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就法庭索取的報告再度求情,其中 4 名年僅 19、20 歲被告均望法庭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續學業。裁判官強調,索取報告不代表一定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要視乎被告有否「真誠悔意」,並重申當日口號具咀咒成份,即使無暴力或肢體衝突,案情也不輕微。
官不同意本案情節輕微 指現場口號具咀咒成份
首 6 名被告的代表律師陳詞時指,本案情節相比同類案件輕微,不涉及暴力、無任何肢體碰撞、無財產損毀及無威脅使用暴力。他們參與程度低、非領導角色、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叫口號、示威者及警方也沒有對峙,與破壞社會安寧有距離。
裁判官則指,首 6 名被告案發時因戴口罩,呈堂片段未能見到他們有否叫口號,但當日他們與其他遊行人士行動一致,案發時無疫情卻戴口罩,認為他們「無理由無跟其他人叫口號。」裁判官又指,按照共同犯罪原則,他們是共同知道人群在叫口號,又指若要法庭從片段多把聲音中,判斷被告有否叫口號,屬不切實際。
第 7 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則指,被告於另一宗案件被判囚 4 個月,案發日期與本案僅相差 2 至 3 日,希望法庭考慮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質疑,上次第 7 被告代表大律師指控方無證據指他策劃非法集結,但從片中見到他有拎著手機,並用咪說話,「可能(佢)手機上有一啲稿,對住手機嚟講。」辯方表示,接受被告在片段中確實走在前排,但沒有證據指出當日他用手機做何事,「可能只係睇緊上網,我覺得安全做法係唔好猜測。」
第 7 被告判囚 4 月准保釋候上訴
裁判官考慮報告及辯方陳詞後,判 4 名 20 歲或以下被告,最高時數的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首、次被告兩罪各被判囚 4 周、同期執行。至於被指起帶頭作用的第七被告,裁判官指雖然控方無證據舉證被告有預謀行動,但呈堂片段見他帶咪及擴音器,足見「做足準備」,遂判囚 4 個月,其中一個月與另一宗案同期執行。
第七被告代表大律師指會上訴,為他申請保釋。裁判官准被告以 1 萬元擔保,期間須守宵禁令、每周到警署報到、居於報稱地址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7名被告依次為符致安(30 歲,學生)、廖林鈞(24 歲,送貨員)、梁茵琳(20 歲,學生)、林依汶(19 歲,學生)、陳楚嵐(19 歲,學生)、李銘軒(19 歲,學生)及劉家浩(24 歲,兼職侍應)。7 人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分別在兩個不同情況下參與非法集結。交替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點,明知而參與違反《公安條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
案件編號:KTCC11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