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生前於維他奶任職採購主任。有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員工近日向《立場新聞》表示,公司要求員工簽署一份「個人資料處理同意書」,同意公司向員工收集其個人及家庭成員的資料,當中包括工作歷史、協會會員資格,與各機構的關聯等;同時列明若有執法部門要求,會如實向其披露。文件更提到若員工不提供資料,「公司可能無法履行與員工簽訂的合約(例如支付薪酬)」等。有任職維他奶十多年的員工稱事件令同事人心惶惶,「簽嘅話又擔心私隱,唔簽又怕飯碗不保」。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表示,過往甚少有企業如此苛索員工的個人資料,難免令人懷疑與 7.1 刺警案有關。蒙亦懷疑若公司過份收集員工資料,有機會抵觸私隱條例;又提到若公司要求員工提供有關協會會員資格等相關資料,舉例指是要求員工交代有否參與工會,作為聘用的條件,也會觸犯僱傭條例中防止歧視職工會的規定。

《立場新聞》就事件向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維他奶集團強調公司一直小心謹慎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指近日公司系統進行電子化更新,因而需向員工確認將其個人資料轉移至新系統上。私隱專員公署則提到一般而言僱主收集的資料須「是有實際需要但不超乎適度」。(詳見報道

員工:從未被要求簽署同類文件 不解收集家人資料目的

任職維他奶集團十多年的陳先生(化名)向《立場新聞》表示,大概 8 月中上司給組內同事派發一份文件,指是要「更新資料」、「同第時加人工」有關,要求眾人簽署。從陳先生提供的截圖中可見,文件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個人資料處理同意書」、另一部分是更新員工個人資料政策的細則。陳先生工作多年,從未被要求簽署同類文件,他對上司的要求感到奇怪,「做咗 10 幾年都冇話加人工要用其他資料。」

陳先生於是仔細閱讀文件,發現文件要求員工同意,公司可向員工及「特定家庭成員」收集其個人資料,當中包括他們的工作歷史、過往僱傭記錄、背景調查、協會會員資格以及與各機構的關聯等。文中又指,公司收集的資料可用作遵守政府、監管機構及執法部門的要求及命令,即若如法庭、警隊等作出要求,公司就可披露相關資料,不論有關部門是在境內還是境外。

陳先生表示,對有關條文感到百思不得其解,不明白為何公司要求收集家庭成員的資料,「我自己打工啫,又唔係屋企人打工。而家剝光豬咁喎。」他又質疑,公司沒派人向員工詳細解釋文件內容,例如要求提供「與各機構的關聯」,究竟所指的是甚麼機構?陳先生只能估計是任何有參與過的活動,可能是連曾在甚麼團體做義工也需要提供。

不提供資料或無法「出糧」 員工憂私隱外洩、飯碗不保

另一員工,同樣在維他奶集團工作十多年的李先生(化名)也向《立場新聞》透露,經由公司電郵收到同一份文件,電郵中要求他在 9 月中前簽署並交回文件。李先生指文件中清晰列明若員工不向公司提供個人資料所產生的「後果」,指「公司可能無法履行與員工簽訂的合約(例如支付薪酬或提供福利),或者公司可能無法履行其法定義務(例如確保同事的健康和安全)」。

文件指在法律要求或允許時,公司可以根據此政策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毋需通知員工或取得員工的同意」。李先生直言公司在製造白色恐怖,簽署的話擔心個人私隱會外洩,但不簽署的話,又怕「飯碗不保」。他形容,有些同事在上級的「威嚇」及引導下,即日便簽署交回文件。

職工盟:或違《私隱條例》、《防止歧視職工會規定》

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接受《立場新聞》查詢時提到,企業對員工的個人資料用途上應受規範,一般公司只會收集員工的緊急聯絡人資料,看不到有任何必要性要收集員工家人的個人詳細資料。蒙指這令人懷疑是過份收集員工資料、侵犯員工個人私隱的情況,有機會抵觸私隱條例,皆因公司是過份收集一些與僱傭安排不相關的資料。

另外,文件中提到若不按照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有可能未能履行合約,蒙批評這是強詞奪理,「好似用佢個飯碗嚟要脅佢出賣自己同埋家人嘅個人私隱。咁呢個做法都好離譜。」

蒙兆達又表示,若公司要求員工提供有關協會會員資格等相關資料,舉例指是要求員工交代有否參與工會,作為聘用的條件,「係咪代表佢係工會會員,就對佢嘅就業構成不利條件?」這也有機會抵觸僱傭條例中,防止歧視職工會的規定。

7.1 刺警案疑兇生前為維他奶員工 職工盟:難免令人懷疑有關連

蒙兆達再指,過往甚少有企業如此苛索員工的個人資料,維他奶集團是次做法罕見,難免令人懷疑與 7.1 刺警案有關連。但蒙認為企業不應「做埋執法部門嘅工作」,蒙相信執法部門若要蒐證、調查刑事案件,自然有它的法例依據及要求,企業無須代辦其角色。

刺警案疑兇,其後自刺身亡的梁健輝,生前是維他奶集團的採購主任。多間傳媒曾報道,梁在十多年前曾短暫於已停刊的《蘋果日報》任兼職資料員,為期數月。

刺警案事發後一天,一份維他奶公司的內部通告流出,指梁健輝「不幸逝世」,「向健輝的家人致以最深切的慰問」,其後被中國網民批評包庇「黑暴」。維他奶及後發聲明,指早前流傳的公司內部文件未經授權,亦未有按程序審批,不應發布、公開,又指「嚴厲譴責暴力和破壞香港社會安定的行為」。(詳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