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一直可向司法機構要求查閱案件控罪書,當中包括被告的年齡、出生日期、職業、部分住址、國籍、控罪,以及負責案件的主管姓名、所屬警區和職級等,但至今年 3 月 31 日,控罪書上多項資料突然遭刪去,包括負責調查案件的控方主管姓名、所屬警區、職級、被告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地址。司法機構政務長早前與記協會面後,昨日(30 日)回覆記協,鑑於近年社會各界對「起底」及其他侵害私隱行為的關注,在平衡司法公開原則、公平審訊的權利、知情權及保護私隱等需要之後,仍拒絕提供被告及控方主管的完整資料,但作一定程度的放寬,改為提供被告居住地區、控方主管隸屬警區的分隊、警方檔案號碼,若被告為公司或機構,則會提供完整地址。司法機構明起(1 日)採取有關新措施。

司法機構:私隱度較高的個人資料或損害司法工作

司法機構在信件表示,在考慮向傳媒提供控罪書的資料時,需謹慎評估會否損害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並提及近年各界對「起底」的關注,在平衡司法公開原則、公平審訊權利、知情權及保護私隱等需要之後,會一如過往,即於聆訊當天,繼續向傳媒提供被告人與其控罪的基本資料,包括被告的姓名、控罪、被控罪行條文和罪行詳情,並會盡量提供被告的年齡、性別、國籍和職業。

司法機構又指,但如提供私隱度較高的個人資料,或會損害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並平衡司法公開與保障私隱等權利不符,故司法機構除了繼續不提供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外,也在今年 3 月 31 日不再提供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居住地方,以及控方主管的人資料 。

向傳媒提供住址地區、機構組織或團體的完整地址

司法機構解釋,現行資訊及科技通訊發達,即使只向有限傳媒機構提供被告人的詳細住址,仍難以完全避免被廣傳或洩漏被告人的詳細的住址,或會導致被告人及其家人在審訊期間受到滋擾,影響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但記協曾提及傳媒可能要以住址來識別與被個人同名同姓的人士,司法機構認為為了極少數情況而提供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詳細住址,或有違司法公義,最後決定就刑事案件向傳媒提供住址地區,以及涉案機構、組織或團體的完整地址。

只提供警方主管人員的單位及相關案件的參考編號

司法機構又指,控方主管人員是代表相關執法部門提出檢控,而非與個人身份行事,故此無須提供控方主管人員的單位、職位和名字,記協提出或需聯絡控方主管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詢問案件詳情,司法機構於是再就有關意見向警方反映,最後決定向傳媒提供控罪書上警方主管人員的單位及相關案件的參考編號,如有查詢也可直接向警察公共關係科聯絡。

記協:往從沒有新聞工作者涉及濫用司法機構資料

記協發稿回應,指感謝司法機構作一定程度的放寬,惟有關安排仍未達穏妥查核被告身份,以及維護公眾知情權,記協就此表示失望,並期望繼續和司法機構溝通,以改善新安排的不足。記協認為,供查閱控罪書的原意是基於司法公開原則,不但方便記者工作、更肯定傳媒作為監察者的角色,亦讓加強公眾對司法制度信心,刪除控罪書上的重要資料與司法公開原則不符,亦嚴重影響傳媒工作、公眾知情權。

記協堅持,過往從沒有新聞工作者涉及濫用司法機構資料,而現時《私隱條例》亦對使用個人資料有嚴格規範,司法機構的安排並非必須,重申司法機構所指「姓名、年齡、國籍及職業等指料,已足以讓傳媒辨別被告人身份一說」並不準確,「尤其職業只為被告人報稱,而且本港社會大部份為華人,國籍差異性甚少。」記協強調,在專業新聞報道中,確認涉及報道人士的身份為重要一環,新安排下的資訊並未能完全確認有關人士身份,嚴重影響新聞報道、調查報道及法庭新聞的完整性及可信性。

不過記協表示,欣悉司法機構代表在會上肯定專業、持平的新聞報道,對維繫司法公正的重要,惟司法機構對傳媒查閱控罪書的新安排,恐怕與此背道而馳。但記協仍期望和司法機構保持溝通,不時檢討有關機制的實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