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梁國雄,圖片來源:朝雲 攝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 2016 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於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被指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他原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梁國雄其後再向終院申上訴,今 ( 31 日) 開庭審理,五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律政司一方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特權及豁免保障,並不包括議員搶奪文件等行為,並指《基本法》第 77 條有關議員發言的條文,應與其他條文一併解讀例如第 23 條等,強調即使是立法會議員發言亦有限制。

梁國雄的妻子、社民連成員陳寶瑩、立法會前議員張超雄及黄碧雲等人,今拉起印有「行無愧怍心常坦 毋懼林鄭窮追猛打 議員追究何罪之有」的橫額到場聲援。(另見報道)

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上訴人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大律師吳靄儀、詹鋌鏘及李澤恩代表。答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副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資深大律師、署理副民事法律專員廖冠華及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

上訴人梁國雄於案中被控一項藐視罪,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17(c)條,列明任何人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

上訴方:梁國雄行為與議會事務相關享特權保障

代表梁國雄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今透過視像系統陳詞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 3 條及第 4 條,立法會議員可享有特權及豁免,以確保他們於議會中有發言及辯論自由,不會因言論遭受法律訴訟,而相關自由是絕對的,故條例第 17(c) 條並不適用於上訴人,因上訴人當日身分為立法會議員,行為與議會事宜有關,且案發時正值會議期間。彭補充,上訴人被控干擾立法會運作,非一般刑事控罪,例如襲擊他人或刑事毀壞等罪行,認為刑事法庭不應介入,而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亦不應干預立法會事務。

彭強調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有立法會議員煽動示威者遊行至議會大樓,干擾議會運作,將不獲特權保障而遭檢控。但在其他情況下,如議員不獲特權保障,將令他們不斷擔憂於議會內的言行會否被刑事檢控,以致他們未能暢所欲言,從而對議會運作造成負面影響。

律政司:特權只保障言論及辯論自由

律政司一方則陳詞指,就香港情況而言,立法會並無權力評估某個行為是否對議會構成干擾,要交由法庭定斷,故如 17(c) 所指的「任何人」並不包括立法會議員,將造成法例上的「真空」或「漏洞」,令違反相關條例的議員不受任何制裁。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指,如議員因擔心被檢控而未能於議會暢所欲言,會否妨礙議會正常運作?莫回應指,條例第3及4條所提供的保障,只涉及議員的言論及辯論自由,並不包括奪去文件、拋擲物件等行為。

法官質疑「藐視」條文是否先於「言論自由」

法官李義則提問指,如議員的發言內容可能干擾議會,他是否有機會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17(c) 條而遭檢控?莫認為有機會,但須視乎構成甚麼干擾。李義追問,莫是否認為相對於第 3 條有關言論自由的條文,17(c)條針對藐視的條文,應較為優先?莫沒有正面回答,僅指《基本法》第 77 條即「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條文,應與其他條文一併解讀,例如第 23 條,重申即使是立法會議員亦有其言論限制。

案件編號:FACC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