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區議會選舉建制派大敗,其中於東區錦屏選區,民建聯洪志傑以 86 票之差落敗予已退出公民黨的李予信。洪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選舉呈請,指由投票站轉為點票站之間約一小時, 其監票人不允許進入票站觀察,引致有違例或造票出現。案件早前完成審訊,高等法院今(31 日)頒下判詞指,證據顯示涉案票站主任從無強制要求各人離開,而洪的監票人並非不熟識權利,相信他們若當下要求留下或提出質疑,票站主任再不情願亦會讓各人留下,故認為監票人是自願選擇離開,洪未能證明選舉有不合規之處,駁回洪的呈請,裁定李予信委為當選,並下令洪承擔兩名答辯人的訟費。

呈請人為洪志傑,答辯人分別為當選區議員李予信,以及東區區議會選舉主任陳尚文。李予信於選舉中獲得 3113 票,洪志傑以 86 票之差落選。本案主要爭議是,當投票站轉為點票站時,洪志傑的監察投票代理人是否不允許留下,以及當日投票最後一小時中,派出的選票數量與閉路電視拍下經升降機出入票站的人數不同,情況是否有問題。

官:票站主任從沒強制監票人離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洪的其中一名監票人蔡嘉獎與票站主任張偉基(音譯)的證供,就投票站轉為點票站前,監票人有否被強制要求離開的說法各執一詞,蔡指當時張是「要求所有監票人離開投票站」,張則指當時只建議監票人可離開票站「稍事休息或買點飲料(take a rest or go for a drink)」,說話中沒有強制之意。

法官接納張的說法,同時不接納蔡指張向監票人說票站要清場,因正如代表洪的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指,張「至少」有作建議,相信這代表呈請方也認為,張其實未必有直接要求監票人離開票站。

對於呈請方指,一般人就算對法定機構的指示有質疑,通常也會先順從,因此洪的監票人才會心存疑問下仍離開票站。法官表示,洪的監票人並非對其權利一無所知,其中蔡聲稱自己多年前已有參與東區北角一帶的區議會選舉工作,但當時蔡對張的建議存疑,仍沒提出疑問,而選擇離開找洪查詢。

官:沒有人提出欲留在場

法官認為,即使張希望各監票人離開,以便票站人員處理點票工作,重點在於蔡及洪其他監票人,從未曾向張表達他們不願離開票站,或是表達當時希望留在場內;如果有任何一名監票人提出留下,基於張只是建議他們休息或買點飲料,相信張並不會強行要求他們離場。

法官接納張的言詞有含糊之處,令到洪的監票人有誤會,甚至令此說法以訛傳訛,以至李予信及其支持者也誤以為票站改動期間不得內進,繼而包圍票站。法官指,雖然當時一名穿白衣、支持李的男子向張說:「你話畀佢聽唔好阻住你做嘢,然後趕佢哋出嚟嘅呢」,而張有即場承認,但考慮到張當時遭一群人包圍,在防禦心態下才承認,因此不會就此部分證據給予太大比重,重點也非在此。

官:票站重開前洪有兩監票人在內 洪沒可能不知

洪及蔡兩人曾辯稱,當張遭包圍時,他們與另一監票人站在後方,張應看到他們並估計到他們欲進入票站。不過法官指出,他們三人當時沒有上前表示希望內進,況且當時已有另外兩名洪的監票人在站內,不能相信洪作選舉團隊核心人物,竟沒透過電話與團隊保持溝通。

就呈請方指,張有責任主動提醒監票人有權留在票站,法官認為監票人應知道他們在條例下的權利,張沒有主動提醒的責任,而張及他的票站團隊是中立的,洪及李的監票人聽到張的建議後均一同離開,因此裁定張沒有違例,同時裁定因此爭議而衍生對選舉的其他指控,包括張未有在監票人在場後封起沒派發或廢棄選票、張未有確保選票箱可被看見等,均遭駁回。

官:派票與點票數目一致 不見造票之嫌

針對選票數量的問題,法官指出,最後一小時進入票站的人數,並非必然與同時段的選票派發數字相同,因有些選民可能早已到站,但需時排隊投票,亦有些人可能要在票站內等候選票,加上在開封票箱前,票站全日派出選票的數量,與點票後實際收到選票數目一致,因此不認為有造票之嫌,最終裁定呈請方未能證明選舉有任何不恰當情況,李予信是妥為當選。

案件編號:HCAL385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