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 11 月中圍攻理工大學,大批示威者發起「多區開花」營救行動,在油尖旺一帶多人被捕。當中四男被控暴動等罪,案件今( 3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林偉權裁定第三被告連潤發暴動、於非法集結罪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罪成,其餘三被告的暴動罪均不成立。法官指連潤發明知暴動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了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成為暴動者一分子,裁定他罪成,判囚 4 年。至於早前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的首被告則罰款 2,000 元。

連得知判刑後表現平靜,頻頻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有人向他高呼「撐住呀,好多人錫你!」

官: 警方及早行動 令示威者潰散

法官判刑時指,根據案例判刑須考慮涉案暴動的規模、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及參與者程度及角色等。本案暴動並非突然而起,而是由早前發生於佐敦道及彌敦道的暴動延續過來,示威者當日凌晨約 4 時開始,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汽油彈,其後約 100 名示威者退至彌敦道吉野家餐廳附近,約 50 人築起傘陣,有人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於傘陣後擲磚和汽油彈等,警方發射橡膠子彈。

法官指,雖然警員供稱暴力行為歷時短暫,約半分鐘至 1 分鐘,但法官認為這只是因警方及早採取行動,令示威者潰散,否則勢將持續。法官又指,雖然沒證據顯示連潤發為主謀或擔任任何重要角色,但其行為實際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且不少暴動參與者均屬類同角色,不應獲輕判,最終就暴動罪判囚 4 年,非法集結罪使用蒙面物品則判囚 6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4 年。

2019.11.18 油尖旺一帶大批市民聲援被困理大的人(立場新聞圖片)

次被告凌晨橫街被捕惹人懷疑

至於早前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的首被告,法官指他凌晨被捕,當時身處橫街,令人懷疑他出現的目的,辯方亦沒解釋為何他沒有攜帶身份證,即使有上述加刑因素,根據法例亦只可判處罰款,最終判罰款 2,000 元。

求情:連潤發因旺角暴動案已判囚 3 年

代表連潤發的大律師求情指他大學畢業,案發時無業,他於本案中並非領導角色,沒有參與投擲磚頭或汽油彈,或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辯方又指,連因涉及旺角暴動案而遭裁定罪成,判囚 3 年,於 2019 年 3 月刑滿出獄,相隔約 8 個月後因本案被捕。首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指,他被捕時爲學生,就讀高級文憑 2 年級,因本案休學,現時任職侍應,他將會申請復學。

法官:作供警誠實可靠

法官今早裁決時指,考慮到事發當晚,包括控方首名證人及其隊員在內的警員面對大批群眾,情況混亂,涉案警員證人須各司其職,專注自己看到的事情,每人觀察和感受自有不同,記憶也會不同,但他們的庭上證供並無重大矛盾或衝突,裁定 7 名警員證人均誠實可靠。

至於控方陳詞指,法庭可考慮首兩名被告及第四被告於橫街拒捕及試圖逃走,作為定罪因素之一。法官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首兩名被告是由小巷,而非由彌敦道走入橫街,雖然他們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加剛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發生的暴動,故裁定兩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次被告面對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亦不成立。

至於第四被告,法官則表示接納其作供,即當晚他與朋友宵夜後有醉意,曾男女不分,稱男警作「Madam」,他其後獨自前往按摩場所揼骨,路經事發地點,見到人群移動及混亂,遂走入橫街暫避,後來見其他人奔跑,他自己亦跟著跑,故法庭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官:拒捕或想逃不代表畏罪

法官續稱,他並不能肯定上述三名被告案發時拒捕及想逃匿,控方亦沒有檢控他們拒捕或襲警。法官認為,即使三人當時確是拒捕及想逃,也不代表他們是畏罪才有此表現,因為在混亂情況下,有人或會乖乖就範,讓警方拘捕及查問,但亦有人會不信任警察,不願被捕,因此逃走。抗拒合法拘捕本身是罪行,但不代表拒捕想逃就犯罪。

至於第四被告作供曾指,他跟隨人群奔跑,直到橫街盡頭便蹲下來,其後警員到來,他遭斥責及棍打,右手因而骨折。法官指,當時情況混亂,橫街內疑人身體有些郁動,均會令警員懷疑他們拒捕及試圖逃走,因而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警棍去制服疑人,法官肯定第四被告的右手骨折是在混亂中引致。

法官:連潤發明知暴動仍依附人群

針對第三被告連潤發,法官指連當日戴頭盔、口罩及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並預知會涉及暴力行為,又指他得知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仍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暴動者聲勢,肯定他要成為暴動一分子,並實際鼓勵及支持了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的人。而他看見警察衝來跑開,並不是要和其他暴動者割席,而是為逃避警察,希望免於被捕,最終裁定他暴動及於非法集結罪使用蒙面物品兩罪罪成。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依次為勞俊坤(23 歲,大專生)、黃新民(26 歲,地盤測量師)、連潤發(31歲)、鄭信達(40 歲,地盤電工)。四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黃新民、連潤發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勞俊坤另被控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 524A 號後巷,未能在警員 6982 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他早前已認罪。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