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大埔】前區議員連桷璋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姚鈞豪等二人罪成囚 3 月
去年 3 月 8 日有網民發起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期間一名便衣警被認出遭尾隨及指罵。前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及現任區議員姚鈞豪等 5 人,事後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5 罪。文念志及議助早前認罪,其餘 3 人經審訊後,連桷璋今( 31 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姚鈞豪及攝影師蔡健瑜則罪名成立,分別判囚 3 個月,蔡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姚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罪判罰 1500 元。
獲判無罪的連坦言,早有入獄的準備,目前尤其擔心姚鈞豪在獄中無法適應,並趁機對已身陷囹圄及待審的被告說一句「平安、保重」。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連桷璋事前與文念志溝通十分可疑,但他當時與眾人相隔十多米,亦沒有緊隨警員尹寶褀,控方不能抺煞他可能是隔岸觀火。裁判官認為,姚、蔡等 4 人不斷質問、以電筒強光照射及近距離拍攝尹,以致尹用手撥開鏡頭及電筒,這些身體接觸明顯構成暴力,認為兩人故意參與集結,並形容姚助長文的氣焰,火上加油。
官全盤接納警證供
裁判官今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案中唯一證人、即警員尹寶褀誠實可靠,相信事發經過如他所述般發生。當晚尹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出入口便衣執勤,看見連及文出現並詢問他是否警察,及後與其餘 3 人尾隨他,除了不斷高喊尹及其妻女全名外,亦質問他是否在前年 9 月 6 日大埔人鏈活動中,把一名男學生毆至永久傷殘,同時以電筒照射,令其頸部感灼熱。尹有感人身安全受威脅,故急步返回警署。
裁判官認為,雖然連與文在查問警員身分後交談十分可疑,但他沒有跟蹤尹,不一定與文有共同目的,且連與眾人相隔十多米,很可能是在隔岸觀火,遂裁定其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出,整個過程歷時約 8 分鐘,其中姚、文、蘇及蔡 4 人在最後兩分鐘緊隨其後,正正是控罪元素中集結的要素。
裁判官續指,姚不斷纏住尹;蘇一直尾隨並以強光照射;文亦不停質問及照射;蔡大部分時間在後面拍攝,一度越過尹並近距離拍攝其正面。裁判官認為,他們個別的言行在侮辱和挑釁尹,合起來更有加乘效果,令其感到皮膚灼熱,安全受威脅,以致尹很可能會用手撥開鏡頭及電筒,這些身體接觸明顯構成暴力,甚至可引伸至大打出手,破壞社會安寧。
官拒接絕以履行議員監察作辯解
對於辯方指姚純粹是履行議員監察一說,裁判官認為他大可遙距觀察,但絕不能跟蹤尹,認為他助長文的氣焰,是火上加油,互相教唆及慫恿。裁判官又指,沒有證據證明蔡是記者,他同時曾繞到尹的面前拍攝,有阻擋去路之嫌,相信兩人與文本身有共識,故意參與其中,遂裁定罪成。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姚過往備受尊重,努力修畢政治系學位後,投身社區工作,是次事件將令其失去議席,望法庭予以輕判。辯方另指,蔡是家中經濟支柱,早前發現有一個良性的脾臟瘤,須定期覆核。蔡曾參與鮮浪潮短片競賽並獲大獎,不時義務為公益拍攝,對社會及社區相當熱心。辯方強調,蔡明白當時考慮不周,沒有注意拍攝距離太近,故就冒犯向尹致歉,望法庭念在本案較同類案輕微,不涉暴力及破壞等因素,從輕發落。
裁判官判刑指,考慮到姚、蔡二人參與程度及時間較少,遂以 3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另就姚早前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罪判罰 1500 元。
5 名被告依次為前區議員連桷璋( 31 歲)、區議員姚鈞豪( 23 歲)、前議員助理蘇揚浚( 24 歲)、前區議員文念志( 30 歲)及攝影師蔡健瑜( 37 歲)。他們同被控於去年 3 月 8 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姚、蘇和文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罪;蘇和文另被票控襲警。文和蘇早前認罪,分囚 3 個月及罰款 1500 元。
案件編號:FLCC1726/2020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雖然連桷璋事前與文念志溝通十分可疑,但他當時與文相隔十多米,亦沒有緊隨警員尹寶褀,故控方不可能抺煞他可能是隔岸觀火。針對姚及蔡,裁判官認為他們不斷質問、以電筒強光照射及近距離拍攝尹,以致對方需用手撥開鏡頭及電筒,這些身體接觸明顯構成暴力,認為兩人故意參與集結,亦形容姚助長文的氣焰,火上加油。
5 名被告依次為前區議員連桷璋( 31 歲)、區議員姚鈞豪( 23 歲)、前議員助理蘇揚浚( 24 歲)、前區議員文念志( 30 歲)及攝影師蔡健瑜( 37 歲)。他們同被控於去年 3 月 8 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姚、蘇和文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罪;蘇和文另被票控襲警。文和蘇早前認罪,分別判囚 3 個月及罰款 1500 元。
案件編號:FLCC17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