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單親媽媽於 2016 年聘請李姓婦人照顧其 1 歲兒子 X,李婦的丈夫為X沖涼期間,X突然「扯蝦」及意識模糊,送院後醫生懷疑X患「嬰兒搖晃症候群」報警。事主現年約 6 歲,案發後嚴重發展遲緩及智障,須長期臥床、依賴流質食物維持生命。李婦丈夫,今 ( 1 日) 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虐兒罪。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被告搖晃X的力度定必極大,對X遭造成嚴重及悲劇後果,令X人生盡毀,X母親亦因自責患創傷後遺症,判刑須具阻嚇性,最終判被告入獄 4 年 2 個月。

辯方今求情時指,X當日沖涼前已不斷大聲哭泣,被告認為他或因肚餓而哭泣,但擔心X於沖涼期間嘔吐,遂決定為X沖涼後才餵奶,惟沖涼期間X仍不斷哭泣,更突然「扯蝦」及意識模糊,被告驚慌之下,曾搖晃X數次,試圖令他恢復意識,並曾讓X服用哮喘藥,惟X未見好轉,約 10 分鐘後被告將 X 送院治理。辯方又指,被告行為屬單一事件,他現已十分後悔,並向X及其家人真誠致歉,希望法庭可盡量輕判。

法官:X命運完全掌握於被告手中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弱小,案發時事主X僅 13 個月大,其福祉及命運完全掌握於被告手中,X並無能力反抗或求助,而無論原因為何,被告當時搖晃或接觸X身體的力度定必非常大,對X造成嚴重及悲劇後果,即使形容X一生盡毀亦不誇張。法官又指,判刑須具阻嚇性,以向社會發出訊息,對幼童使用暴力可令他們受到極度傷害,並決定此案適當量刑起點為 6 年半。至於辯方投訴由案發到被告遭檢控,歷時逾3年半,涉及不合理延誤。法官指諒解控方需時調查及確認X病因,而被告亦不應期望他不用為其行為承擔任何後果,於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酌情扣減2個月,即被告共入獄4年2個月。

被告梁碩豪(27)歲,被控 2016 年 10 月 22 日在油麻地文匯街一單位內,對 13 個月大的 X 負有管養或照顧責任,仍故意虐待 X,令 X 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健康受損。

醫生懷疑事主患「嬰兒搖晃症候群」報警

案情指,X於 2015 年 9 月出生,案發前 X 母親以 500 元日薪聘請被告的李姓妻子照顧X,被告當時亦育有約 14 個月大女兒。案發當天,李攜帶其女兒及X外出玩耍及晚膳後回家,閉路電視片段顯示X當時意識清醒。李回家後為女兒沖涼,期間 X 則由下班回家後的被告照顧,被告其後為X沖涼,期間X不斷哭泣,更出現呼吸困難,被告將早前獲醫生處方的哮喘藥給X服用,惟X並無好轉,被告其後將X送院治理。經檢查後,醫生發現X出現視網膜出血等症狀,懷疑是「嬰兒搖晃症候群」導致並報警。被告一度被捕,於 2017 年 7 月無條件獲保釋,但於 2020 年 6 月再度被捕。

事主母親深感自責及有自殺念頭

多份醫療報告均顯示,X送醫後的情況可能由「嬰兒搖晃症候群」導致,現時近 6 歲的X居於明愛醫院兒童發展復康部,他於案發前發育正常,惟案發後神經系統永久受損,發展嚴重遲緩,只能維持最低程度意識。X智力亦屬嚴重智障、視力嚴重受損,現須長期臥床、難以站立及行走、不能說出有意義字句,須依賴人工造口進食流質食物以維持生命。根據X母親的創傷報告,她因事件深感自責,經常做惡夢及有自殺念頭。

案件編號:HCCC3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