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集結案】7 民主派人士認罪判囚 11 至 16 月 官:當日暴力事件被告責無旁貸
2019 年 10 月 20 日九龍遊行案,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 7 人,被指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7 人早前承認控罪,法官胡雅文今(1 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11 至 16 個月。除了黃浩銘,其餘被告的刑期與早前 8.18、8.31、10.1 未經批准集結案刑期同期執行。
由於 6 名正服刑的被告,就上述 3 宗集結案已被判囚 14 至 22 個月,因此計及本案刑期後,未有加長各人的總刑期。
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民主黨單仲偕今日都有到庭旁聽。等候應訊時,楊森向公眾席大叫「香港人加油!」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可有合法限制,包括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益和自由等,世界上其他司法系統均設有類似要求,並強調各被告的政治理念及堅定意志與判刑不相關。
官:四人煽惑公眾無視警方禁令和藐視法律
針對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法官考慮了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在記者會上的發言,指他們煽惑公眾無視警方的禁令和藐視法律。此外,陳皓桓和梁國雄於社交平台上發帖,呼籲市民不但要參與遊行,更要阻塞油麻地、尖沙咀和旺角,或會引起嚴重阻礙。
法官指,在終審法院外舉行的記者會上,何俊仁雖然曾提倡和平集會,但他同時又表示勇武示威者可能於當日使用暴力,他希望勇武及和平的示威者可以聯手,繼續公民不合作運動。法官指,這番言論就是承認了當日在遊行隊伍中或周遭會有麻煩發生。
官:動盪時期強調保持和平是「空口說白話」
法官稱,雖然被告在記者會上強調即使有暴力發生,都要保持和平,但在當時如此動盪的時期下,這些都是「空口說白話」。法官認為,被告故意無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
法官又提到在遊行當日,陳皓桓一度表示:「我知道有啲朋友或者有啲人係做其他既行動」,他希望所有人都安全。此外,陳皓桓又稱「今日封咗條路係靠你哋嘅手足。我哋多謝一班手足幫手,我哋可能未必敢做或者願意做,為咗我哋呢班和理非保護我哋,多謝班手足。」
官:當日暴力事件被告並非責無旁貸
對於辯方所指,被告身為組織者不能因為遊行路線或周圍出現暴力而受罰,法官認為這說法意義不大,並指出沒有一名被告採取仼何措施避免暴力爆發。法官明言當日的暴力事件可以歸咎組織者,被告並非責無旁貸。
法官表明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針對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所面對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以判囚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18 個月。
至於「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以 24 個月監禁為陳皓桓、梁國雄和何秀蘭的量刑起點;18 個月監禁為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的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18 個月及 14 個月。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兩罪刑期同期執行。除了黃浩銘外,其餘被告均因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正在服刑,法官因此再酌情扣減刑期。
各被告就本案判刑如下: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 囚 16 個月
梁國雄 囚 16 個月
何秀蘭 囚 14 個月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楊森 囚 11 個月
吳文遠 囚 12 個月
黃浩銘 囚 14 個月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何俊仁 囚 16 個月
除黃浩銘外,其餘 6 被告早前就 8.18、8.31、10.1 集結案已被判囚 14 至 22 個月,因此計及本案刑期同期執行,未有加長各人的總刑期。
7 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首 4 名被告被控 2019 年 10 月 19 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4 人亦各被控一項屬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指他們於同日在終審法院外,公告一個根據《公安條例》第14條警務處處長反對的公眾遊行,而該反對在上訴後未有被推翻。
除何俊仁外,其餘 6 人同被控一項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20 日在香港組織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以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被控的另一項交替控罪因而不用處理;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黃浩銘、楊森及吳文遠 6 人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們面對的另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獲存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