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旺角彌敦道一帶

前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活動中,4 名男子分別被指在旺角參與暴動、襲警等,其中 3 男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其中 27 歲地盤木工及 21 歲港大畢業生被控非法集結,法官李慶年信納兩名警員指,有集中留意兩人並看到他們用垃圾袋堵路,遂裁定兩人罪成。至於被控暴動及襲警的 58 歲售貨員,法官指片段看不到他有否向警方投物,警員的一瞬間觀察不足以證明投物人的身份,故裁定他兩罪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案件押後至 9 月 3 日,屆時罪成的兩被告會與另一名早前承認刑毁及拒捕兩罪的 29 歲青年,一同接受判刑; 3 人須還押。

官:案件非預謀 控方:罪責程度中至中低

法官李慶年在裁決後與控方分析指,本案未必是有預謀,雖然有阻塞交通,但參與者「臨時臨急」用垃圾袋堵路,而且人數小,歷時短,事件不能歸究於首及次被告。案發期間警方亦沒有舉旗警告或施放催淚彈。法官問控方是否同意上述觀察,及要求評估案件罪責,控方回應「我冇唔同意」,並指罪責介乎中至中低程度。

首被告求情:望判不多於 3 個月監禁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時指,他從事地盤木工 8 年,期間有夜間修讀「毅進」課程,於 2018 年修畢。辯方另呈上首被告繼父、親母及親姊的求情信,形容首被告孝順、本質不錯,只因做錯決定及用錯方法表達意見而犯案。辯方希望法庭能判不多於 3 個月的監禁,令他可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即 3 年內不再犯事,罪底可視作喪失時效。

次被告:家人朋友為他奔波深感愧疚

至於次被告方面,辯方透露他是香港大學生物醫學系的畢業生,並呈上被告自己、母親、港大助理教授等共 6 封求情信,其中被告在親筆信指,相依為命的母親於 3 年前因病做了手術,他在求學時期已成家中經濟支柱,現時要家人及朋友為他奔波,深感愧疚,希望未來能修讀生物醫學的碩士學位,在藥物研究上努力;助理教授的求情信就提到,次被告本於去年 7 月在他的實驗室任兼職,但因擔心本案,一個月後便辭職,認為本案對他而言已有很大影響,望能輕判。

官:對首、次被告觀察足夠 信納兩警員證供

法官指,呈堂影片拍下案發當晚約 9 時 15 分至 22 分,在亞皆老街及彌敦道近惠豐中心的十字路口,有最少 20 至 30 人聚集,當時有人堵路,把垃圾袋等雜物搬出馬路,亦有人叫囂、吶喊,直接或間接鼓勵他人堵路,故裁定該處發生了非法集結;直至約 9 時 30 分,在彌敦道北方線警方防線外圍,約有百人湧向防線,有人向警方投擲水樽等物件,地上亦有磚頭,非法集結此時演變成暴動。

法官認為,本案除了涉被第四被告鄧如良襲擊的警員 B 外,其餘警員均誠實可靠。由於片段沒有清楚拍攝到首被告王嘉麟及次被告劉俊樂犯案一刻,因此作供警員的可信及可靠性變得關鍵。

法官提及,拘捕首被告的警員 C 稱當時觀察堵路的情況有 2 分鐘,看到首被告曾將垃圾袋搬出馬路,因此在 30 米外專注首被告的樣貌、衣著及行縱約半分鐘。法官指,當時光線充足,可肯定警員的觀察不是一瞬間,而是有足夠時間及有利的客觀環境下,在眾多人士聚集及混亂中認出首被告;而且從片段可見,警員乘坐的車輛沒有警隊徽號,當時正有堵路,在警員忽現出現跑向首被告時,首被告便高速奔跑超過 70 米,認為他「明顯是畏罪逃跑」,裁定首被告是參與堵路的其中一人,屬非法集結一分子。

至於次被告,辯方審訊時指,雖然有兩名作供警員均指看到次被告用垃圾袋堵路,但在描述次被告的衣著有矛盾之處,例如其中一警指次被告身穿白外套,沒有提及有攜斜孭袋,但另一警卻指次被告有斜孭袋。法官認為,當時大部分人都是穿着深色衣服,次被告的白外套明顯突出,而每人對描述的專注或有所不同,例如圖案、牌子、顏色等,因此不能因專注位置不同而說成是有關鍵矛盾。基於兩警描述的重點是一樣,即白外套男子就是次被告,故裁定次被告亦有參與堵路及非法集結。

官:警員觀察只屬一瞬間 無法確定向該警擲物之人為第四被告

至於第四被告鄧如良的暴動及襲警罪,法官指出,片段顯示在不同位置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至少 4 個水樽,但剛巧有其他人士阻礙,片段未能捕捉到某人投擲物件的一刻;而關鍵的警員 B 只供稱,在防線「掃視」期間看到一名男子做出投擲動作,並有物件飛出來,隨即感到小腿遭物件撞擊及有少許疼痛,故走前拘捕第四被告。

法官認為,警員 B 雖然是可信的證人,但他的描述僅屬一瞬間,未能說出擲物件男子使用那隻手、物件大概性質、形狀及體積等,亦有別於觀察首及次被告的警員把目光及專注力集中一段時間,認為警員 B 有機會錯認第四被告為犯案人,因此未能肯定第四被告有向警方投物,裁定他兩罪罪名不成立。

 4 名被告依次為王嘉麟( 27 歲,地盤木工)、劉俊樂( 21 歲,港大畢業生)、劉育承( 29 歲,汽車美容商人)、及鄧如良( 58 歲,售貨員)。王嘉麟及劉俊樂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鄧如良亦否認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及襲擊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B。

案件編號:DCCC3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