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黃大仙】17 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 申上訴准保釋
港府前年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一名 17 歲麥姓男學生早前被裁定於黃大仙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同案另一人則所有罪名不成立獲釋。裁判官莫子聰今(2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入勞教中心,指被告有否悔意是判刑關鍵,其中懲教報告雖指被告有悔意,惟社會服務令報告持相反觀點,指若被告有真誠悔意,「無人會寫得出被告人堅持自己清白(insist on innocent)。」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但強調擔保條件要比原有條件更「嚴峻」。
辯方於庭上表示,報告不建議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指被告缺乏悔意(insist on innocent)及有吸食大麻。辯方多次表明有關報告「奇怪」,因為懲教署報告指,被告承認犯錯,亦有強烈悔意(shows strong sense of remorse),「好奇怪,唔知點解會有兩個唔同結論,唔知係咪感化官個度有咩誤會。」
辯方提出,被告當日犯案情節輕微,只是用電筒照向警察,「無咩傷害性」,但因伙同犯案原則定罪,「要為其他人行為負上責任」。裁判官反駁指,當日被告在其他人使用鐳射筆時,一同用電筒照向警察。
辯方又指,被告因案件壓力大,今年年初在 Instagram 「畀人氹」始吸食大麻,目前案件已告一段落,失去吸食毒品誘因,而被告還押約 3 星期間亦無犯大麻癮。另被告今年起讀中六,雖然報告不建議社會服務令,亦冀法庭可考慮此選項,讓他繼續學業。
官:社會服務令絕不適合
惟裁判官表示,「社會福務令絕對唔適合」,指懲教報告雖指被告有悔意,但如被告有真誠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不會寫被告堅持自己清白,加上被告在案件期間吸食毒品,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但強調擔保條件要比原有條件「嚴峻」,將保釋金由原來 2,000 元,增至 5,000 元,每周到警署報到,由 1 日增至 3 日,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 BNO ,及續守宵禁令等。
被告依次為麥永華(17 歲,學生)及 阮子滔(22 歲,無業)。二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於黃大仙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阮子滔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及管有兩個士巴拿。阮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20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