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前年 12 月在上水廣場發起「北區和你 shop」,爆發警民衝突,16 歲男學生被指搶槍及企圖開槍,被控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等罪。案件經審訊後,今(2 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姚勳智裁定他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襲警罪則不成立,他早前另承認兩項拒捕罪。法官指,被告當時身處暴動現場,曾用傘遮擋及向途人施襲,又將手指扣入警員長槍扳機,絕非意外觸碰,而是企圖控制及管有該槍械。考慮到案情嚴重,法官拒絕為被告索取勞教所或教導所報告,押後至 9 月 23 日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後判刑,期間他須要還押。

法官裁決時指,根據涉案錄影片段及證人供詞,以及被告當時身穿黑色外套,藍牛仔褲及紅白黑波鞋,可辨認他身處暴動現場,曾用傘遮擋及向途人施襲,故裁定他暴動罪成。而錄影片段亦清楚可見,被告曾拿著警員長槍的槍柄,更用手指扣入扳機,認為這絕非意外觸碰,而是企圖控制及管有該槍械,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罪成。

兩警員證供有分歧 襲警罪不成立

至於襲警罪,法官指綜合兩名警員的證供,顯示於 4 至 5 秒內曾發生多項事情,包括搭被告肩膊、被告推開、警方使用警棍、再用胡椒噴劑,被告再分別推開兩人等,但兩名警員作供時,就使用警棍及胡椒噴劑次數有所分歧及混亂,而證人記事冊上的記錄與證供不符,片段亦未能拍攝到相關襲擊。法官認為追逐過程上,從片段看來是一氣呵成的。考慮到兩名警員證供有分歧,涉案片段亦拍攝不到襲警情況,法庭難以安穩接納相關證供,裁定襲警罪不成立。

案發時 16 歲、現時 19 歲的陳姓男學生,早前承認兩項抗拒警員罪,否認暴動、襲警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前年 12 月 28 日,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 20614;在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 20614 及 24201,以及企圖管有一支霰彈槍。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下午 5 時許,有約 50 人在上水廣場外的行人天橋聚集,當中有人向路過途人,包括控方首名證人李姓男子,作出滋擾及阻礙離去。李被包圍及要求刪掉電話內照片。被告曾用雨傘遮擋及用手箍李的頸項,李其後更被群眾拳打腳踢。警方到場追捕,期間被告曾推撞兩名警員,逃跑至商場內,警方追截至商場內櫃位制服被告,期間被告激烈反抗,一度搶奪警員長槍,用手指扣入扳機拉動不果,又緊握警棍不放。控方根據多條現場錄影片段辨認出被告。

案件編號:DCCC63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