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去年10月13日發起「18區開花」示威(立場新聞報道)

一名男子被控於前年 10 月 13 日,網民發起「18 區開花」行動當日,在黃大仙港鐵站外持有鐳射筆和保管一包膠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今(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裁決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21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2 千元現金保釋。

控罪指,被告陸建希(24歲,工程師)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E 出口外持有鐳射筆和保管一包膠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

案件編號:KCCC25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