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7 月 21 日是元朗 721 事件一周年,大批市民在元朗及附近商場聚集,一名女學生被指被指不斷舉機拍攝,拒讓警員搜身,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經審訊後,今( 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准保釋至本月 16 日判刑,其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施祖堯指,兩警證供搖擺不定,讓其感到猶豫,故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又指,純粹錄影並不構成阻撓,但被告堅持拿著手機,不願垂下手配合搜身,必然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困難,而非單純的不便。

官認為警有合理基礎截查

裁判官引述證供指,警長稱被告馮仟惠(18 歲,學生)當晚獨自在元朗舊墟行走,突然轉頭步向警員方向。警長認為有可疑,遂上前截查。被告起初不肯出示身份證,又指來找朋友,卻說不出友人的地址,加上當日乃 7.21 事件一周年,有理由懷疑她藏有可作非法行為的工具,故要求搜身。

裁判官認為,警長描述由觀察、截停、到女警方子欣到場協助時,證供合理,他亦坦白承認沒看見方搜身過程,並沒有為強化控方案情而誇大其詞。裁判官續指,警長見到被告行為後產生懷疑的解釋合理,同時有充分基礎作搜查,故接納其證供。

官斥兩警證供搖擺不定

惟裁判官指,另一警長劉進業的證供讓他有所猶豫。劉聲稱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大吵大鬧,言語間夾雜粗言穢語,說出辱警說話,但片段可見被告沒有侮辱警方,都拒絕接納其供詞。裁判官另指,女警方子欣的證供搖擺不定,她起初稱要求搜袋,盤問下改稱只要求搜身,又指現場太多男警不方便搜身,以及「太多人埋唔到身」。但片段可見,現場環境不如她所述般擠逼,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辯方早前審訊時指,被告沒有反抗,同時沒有增加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故不構成阻撓。裁判官強調,雖然單純的錄影不構成阻撓,但被告堅持拿著手機,不願垂下手配合搜身,導致警方可能要使用合理武力,或直接拘捕待返回警署後處理,必定增加執行職務的困難,非單純的不便。

官:拍攝雖保障自己 但增加警員搜身難度

對於辯方指,片段顯示被告願意出示身份證,並指「搜身 Ok,你依家可以搜我身啦」,反映她不一定知道,舉機拍攝會構成阻撓。但裁判官認為此說法以偏概全,忽略了整件事的來龍去脈,指被告起初拒絕出示身分證,已有阻撓意圖,雖然她拍攝的動機是為保障自己,但不足以改變搜身難度增加的事實。而且,垂下手是最簡單的指示,劉曾 4 度要求她放下電話,但她卻沒有遵循,故必然知道自己正在增加警方搜身的難度,亦沒有任何合理辯解,遂裁定罪成。

求情:本案與社會事件無關 被告飽受折磨體重跌 26 公斤

辯方律師文浩正呈上求情信指,被告背景良好,中學時積極參與課外及義工活動,曾任學生會幹事,現修讀高級文憑課程,望日後朝電子工程發展。辯方強調,本案除情節輕微、不涉暴力、沒有人受傷、被告沒被搜出可疑物品外,亦與社會事件無關,望法庭考慮到她只是一時執著、年輕尚輕,且過往一年多飽受本案折磨,體重下降近 26 公斤,已得到很大教訓,望裁判官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表示,案例表明判刑須具阻嚇性,故拒絕索取感化報告,但同意本案較同類案件輕微,下令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始量刑,並批准被告保釋至 9 月 16 日。

案件編號:TMCC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