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沙田

前年 9 月 22 日,大批市民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隨後演變為警民衝突。一對情侶及一名男子被控暴動、阻差辦公等罪,第三被告、43 歲地產經紀黃溢霖今( 2 日)在區域法院自辯。黃自辯稱案發時搬動小巴站牌,是因為當時以為有人被路牌壓到,擔心其他人被路牌弄傷才「逗一逗」。不過,法官多番提出質疑,稱「受咩傷啫,(他人)拖住(站牌)嚟行受咩傷啫,我唔明呀!」,更向辯方大律師用英文表示「我看到有人犯案,於是前去協助犯案,這就是你的抗辯?」,明言即使接納黃的辯解亦會構成犯罪理由。

早上主問完畢後,黃情緒激動,在庭上不禁流淚。辯方為黃申請,待他情緒平復後才接受控方盤問。法官批准,但說「你哋得先叫我,我要行好遠落嚟㗎」。案件最終在午飯時間後續訊,黃完成自辯,控辯雙方將於 9 月 7 日作結案陳詞。

第三被告稱擔心他人受傷所以搬站牌

黃溢霖自辯時透露,現時是地產區域經理,已婚育有一名 16 歲女兒。黃表示,自己有早上健身的習慣,因此案發當天早上約 8 時從馬鞍山住所出發,到沙田連城廣場的一間健身室健身。雖然當天是星期日,但因有新樓盤,故在下午 2 時到金鐘上班。黃稱自己 4 時下班後,先到金鐘廊購買兩盒蜘蛛俠玩具,再去沙田中心購買健身奶粉;後來警方有在他背包內搜出相關物品及當日下午發出的奶粉單據。

黃說,當晚 6 時半約了妻子及女兒在馬鞍山吃飯,因港鐵馬鞍山綫(現為屯馬綫)封站,打算步行到大涌橋路的小巴站,乘專線小巴回馬鞍山。步行期間經過沙田大會堂時,黃嗅到一股不舒服的氣味,所以將早上健身時抹汗的頭巾戴在臉上掩鼻。

黃續指,當他走行到源禾路,看到有人將小巴站牌拉低,就向那些人說「拉返直佢啦」,但他們未有理會。黃本打算離開,突然聽到「呯」一聲,有人大叫「小心睇腳」,他轉頭看到一名男子「彈一彈」,以為該男遭站牌撠或壓到,同時看到有人拉動站牌。黃指站牌非常重,擔心該男及其他拉動站牌的人可能有危險,猶豫一會後,決定上前「幫手逗一逗」,期間被告著他們停止但不果。直至他們將站牌拉出馬路後才放手,被告此時亦放手,罵了一句「有冇搞錯呀你哋」後離開。

被告稱受驚「自然反應一齊走」

隨後黃行至源禾路及沙田鄉事會路交界時,聽到一名婆婆多次大叫「防暴嚟喇」,又不斷推黃及叫他離開,黃雖有向婆婆說「我過對面搭車咋」,但婆婆猶如聽不到他說話,繼續推他及大叫。同時,黃轉身看到約有 30 人向他狂奔,有人撞到他。被告稱當時看不清前路,感到「好驚,自然反應一齊走,我急急步行」。黃不久後便遭警方拘捕。

官質疑第三被告「案情令人費解」已可入罪

不過,法官謝沈智慧多次質問黃,又用英文向辯方大律師說:「I found it rather incomprehensive. I see someone committing an offence, and then I go help committing the offence, is that your defence? I think you should deal with this in your submission.(我覺得辯方案情令人費解。我看到有人犯案,於是前去協助犯案,這就是你的抗辯?你最好在結案陳詞時解釋。)」

法官指出從影片可見,黃所提及的男士在黃上前接觸站牌時,已自行離開,「佢都冇生命危險」。雖然黃一直強調,那一刻並沒想太多,並表示「雖然我唔認同佢嘅行為,但我都唔想有任何人受傷」,但法官質疑:「唔通你喺街見到有人爆格,佢爬返落嚟嗰時你驚佢整親隻腳,你就搵架車車佢走呀?」法官續指,即使完全信納黃的說法,「都可以構成一個犯罪理由」。

官質疑被告稱非示威者為何要逃走

控方盤問時,問及黃曾否詢問疑遭站牌撠到的人有否受傷,黃表示沒有。法官聽畢即質疑:「呢個係你嘅 main concern 喎,你講到唔想有人受傷,偏偏就冇問最重要嗰句?」另當控方重覆播放黃疑拖動站牌的片段,質疑黃的動作並非「逗」而是拖,黃重申站牌很重,擔心有人因而受傷,法官隨即再質疑「受咩傷啫,拖住嚟行受咩傷啫,我唔明呀!」

對於被告稱看到多人奔跑,於是自然反應一起走,法官指在影片看到很多人繼續等候過路,為何要逃走,質疑「你又唔係示威者,防暴嚟喇咁又點啫」。黃解釋自己首次遇上此情況,所以受驚。

3 名被告依次為陳樂怡( 24 歲,售貨員)、周錦威( 23 歲,工程師)以及黃溢霖( 43 歲,地產經紀)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2 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參與暴動。周另被控在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及阻差辦公兩罪,涉及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 58483 。

案件編號:DCCC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