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中大衝突】五中大生暴動、蒙面等全部控罪罪成 還押 10.19 求情判刑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警民衝突,五名中大學生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3 日)裁定全部人所有控罪罪成。案件押後至 10 月 19 日求情和判刑,以讓辯方準備書面求情陳詞,期間亦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五人須還押。步入羈押室時,旁聽人士向被告大叫「我哋愛你啊」,首被告劉晉旭向公眾席大叫:「我 9 月 9(日)生日啊!」,親友聞言笑著回應:「生日快樂啊!」
大批旁聽人士今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聲援,正庭和延伸庭均爆滿,但仍有大批人在庭外排隊。開庭前,首被告劉晉旭準備步入被告欄候訊時,一名朋友拉著他,二人雙擁後,劉晉旭方走進被告欄。法官宣判後,休庭15分鐘再作求情,期間被告未被還押,他們在庭外與親友作最後道別,相擁大哭。不少人在旁觀看均拭淚。
法官裁決時指,控辯雙方同意,當日約下午 1 時 06 分至下午 2 時 26 分,在中大二號橋發生暴動。當時集結人士 4 次以垃圾車作掩護,衝擊警方防線,包括向警方投擲硬物及汽油彈。在第四次衝擊後,警方展開驅散及拘捕行動。五名被告當場被捕,被搜出包括防毒面具、防火手套、無柄金屬鎚頭、螺絲批等物品。
首被告非可靠證人 自願留守暴動現場
法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因此給予絕對比重。針對首被告劉晉旭的暴動罪,法官指,首被告不爭議他的身分,加上案發時警方剛開始施放催淚彈,催淚煙仍未四散,證人可以清晰看見現場情況。
首被告作供稱當時想盡快離開現場,惟法官指他當時走進示威者人群中,穿上護脛和手袖,這些行為與他的想法不一致,裁定首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法官稱,即使不能確定首被告何時到達現場,但他當時必可預計在二號橋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他不打算參與其中,理應盡快離開確保自身安全,並與示威者劃清界線。然而,首被告在第四次衝擊後的驅散行動中,短時間內被捕,當時他與暴動範圍(即黃色垃圾車近山坡位置)十分接近,首被告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或是爭取第一時間離開現場。
法官續指,首被告當時戴上防毒面罩、防火手套、護脛等,唯一推論是首被告自願留守暴動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衝擊警方的防線,阻礙警方執法。法官指首被告憑藉身在現場,意圖和實際上鼓勵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首被告參與暴動。
四被告意圖身處現場 鼓勵破壞社會安寧
至於其餘 4 名被告沒有自辯,法官認為他們同樣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場。如果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都有足夠時間在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但他們選擇留在現場,直至被警方截停和拘捕,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因此,法庭裁定 4 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者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方執法。
法官指 4 名被告均有意圖身處現場鼓勵,和實際上鼓勵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裁定他們暴動罪成。由於 5 人均被裁定參與暴動,必然身處非法集結,法官認為他們無合理辯解,故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兩被告管鎚頭扳手罪成
次被告符凱晴和第五被告許貽顓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認為沒有仼何證據顯示警方曾干擾兩被告的財物。兩人都是中大學生,但沒有證據顯示涉案物品與課堂或其他學生活動有關,一般人亦不會隨身攜帶涉案物品。
法官續指,兩人被裁定參與暴動,當時示威者曾敲打物件,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或利用工具製造障礙物和破壞物品。涉案金屬鎚頭可被投擲用作傷害他人,屬攻擊性武器,而螺絲批和扳手既可傷人,也可損毀財物,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五名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2 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 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前年 11 月 11 日,在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五人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指他們於同日同地使用防毒面罩、口罩、圍巾及面巾等物品蒙面。
符及許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被指藏有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許則被指藏有扳手。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