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大批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爆發警民衝突。5 名男子否認暴動受審,當中 3 人今(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一人暴動罪脫、藏索帶罪成。暫委法官王詩麗指,根據罪成被告的身處地點、衣飾及裝備,最低限度能裁定他們在場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至於脫罪兩人,法官指他們在遠離彌敦道的後巷遭發現,行為可疑但非唯一合理推論。案件押至本月 25 日判刑,4 名被告須還押。

案中首、第三、四及五被告均自辯,惟暫委法官王詩麗拒絕接納眾人供詞。首被告供稱,他得悉當日發生理大衝突,避免麻煩欲兜路乘搭小巴回家,另一方面卻表示想親眼觀看警民衝突。法官質疑首被告甘願冒險,與避開警察的目的背道而馳,又戴上陌生人給他的頭盔,「被告身處險境應拔足逃跑,反而戴上裝備,反應不合情理。」

第三被告供稱,當晚欲到油麻地「橫綱拉麵」用膳,看到彌敦道無車行駛,故步行前往餐廳。法官表示難以接受他堅持到油麻地用膳,吃拉麵亦沒有逼切性,認為他如此執著是不合常理。法官又指被告一方面稱想避開示威者,一方面卻逗留現場,質疑他當晚不會有「閒情逸致」與街坊在街上觀察。

第四被告走入行車線 官:明知危險

第四被告則稱,出於好奇逗留現場,法官指他當時甚至走入行車線,與示威者近距離共處,可見他明知危險,寧願以防護裝備保護自己也不離開,認為此與他滿足好奇心之說不符。至於第五被告供稱,欲到理大尋找被困校園的胞妹,法官質疑他為何枉費精力到場,而非致電胞妹查詢其位置,指被告編造故事、愈描愈黑,說法荒謬絕倫。

就首及第四被告,法官指兩人被捕時全黑打扮,有頭盔及護目鏡等裝備,首被告的手套更含易燃液體,故根據兩人身處地點、衣飾及裝備,可推論他們曾參與暴動。法官強調,本案沒有證據指出兩人角色及具體行為,惟考慮整體情況,認為他們最低限度是實際鼓勵了示威者,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並非因他們在現場出現便裁定有罪。首被告另被控管有索帶,法官認為與暴動有關,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至於次及第三被告,法官指兩人在遠離彌敦道的後巷遭發現,不知兩人為何出現、何時出現,上址亦是四通八達的地方,故即使認為兩人可疑,控方未能作出唯一合理推論,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第三被告另被控管有 7 包索帶及剪刀,法官指物品可用於暴動現場,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

四被告還柙 本月 25 時判刑

第五被告被指投擲汽油彈,辯方質疑警察觀察有誤,惟法官認為即使現場情況混亂,但燈光仍然足夠,警員能清楚辨認投擲汽油彈的人,認為第五被告當日跟多人一起與警方對峙,破壞社會安寧,裁定暴動罪成立。

法官聽畢辯方求情,將案件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以候索取背景報告,期間 4 名被告須還押,獲判無罪的次被告則當庭釋放。被告依次為郭俊明(24 歲,廚師)、羅煒棟(32 歲,無業)、姚俊暉(35 歲,教師)、丁培基(27 歲)及蔡潤庭(25 歲,侍應),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18 日於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張永尚、林阡晴、黃銘昊、廖康良、李屏樂、易卓邦、李家維、朱偉雄、潘永杰、區海鋒以及其他人參與暴動。郭俊明和姚俊暉另各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郭被指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 37 條膠索帶,姚則涉在吳松街管有一把剪刀及 7 包膠索帶。

案件編號:DCCC 10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