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 11 月圍堵理工大學,同月 18 日有示威者聚集油尖旺一帶「圍魏救趙」,並與警方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 9 人早前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案件今(4 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辯爭議多個法律觀點,包括怎樣才構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以及法庭能否作司法認知,憑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攜有防毒面具等裝備而推斷被告有參與暴動等。法官林偉權押後案件至 12 月 28 日作裁決,期間各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辯雙方早前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法官表示,控方指即使一個人與警方有一定距離,只要他手持汽油彈與警方對峙,即足以構成暴動。各被告代表大律師則有不同看法,包括即使被捕人有向警方丟汽油彈,也要丟得夠近才構成「逼切危害」,否則並未達至暴動控罪元素「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人害怕受傷害」。辯方亦一致認為,即使法庭接納本案全部控方證人證供及片段等,亦未足證被告犯暴動罪。

裁判官則列舉三個選項,要求控辯雙方回應怎樣才構成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控方認為,就算被告在現場無做任何事,只要他有意圖成為示威者一份子,即構成暴動,因為他們被捕位置靠近暴動的中心,現場有人設傘陣,在現場必然知道發生何事,但仍選擇留下,根據共同目的原則,他們是示威者一份子。

第九被告代表方大律師則認為,被告只是留下不足以構成暴動,除非被告有舉示威手勢、叫口號等。

控方:攜防毒面罩推斷參與暴動 辯方:2019年普通市民日常裝備

控方早前開案陳詞指,除第 4 被告有直接證據舉證有參與暴動外,其餘被告則邀法庭作司法認知,憑被告於案發地點附近身穿黑衫黑褲、攜有防毒面具裝備等,推斷並裁定他們犯案。

辯方對此有不同程度爭議,其中首被告代表律師指,案發於 2019 年,當時警方廣泛使用催淚煙及胡椒噴霧等,普通市民日常也會戴頭盔、防毒面罩作合理防衛,他們未必參與示威;次被告代表律師則指,雖然黑衫黑褲等是示威者常見裝束,但不等於他們是暴力示威者。第九被告代表律師則進一步指,也有人沒有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但日常生活中身穿黑衫等表態支持。

另外,各辯方均指當日部分被告被捕的加士居道西行線並無暴動,只有非法集結;而加士居道近女拔位置則有暴動,但第三、第七被告代表律師,爭議被告在現場被捕時,是否正發生暴動,第四被告律師則指,案發地點四通八達,「行人有機會行入去。」

9 名被告依次陳國威(學生,18 歲)、陳子謙(會計文員,26 歲)、江鏡棠(工程師,25 歲)、陳霆堃(學生,17 歲)、黃適哲(學生,20 歲)、梁嘉星(設計師,22 歲),曾倩儀(銀行職員,23 歲)、鄧錦樂(無業,22 歲)及詹隆享(測量主任,25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梁嘉星及詹隆享,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當中梁被指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詹則被指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

案件編號:DCCC 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