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

因企圖販毒案遭判囚 23 年的青年馬家健,服刑 5 年後,於今年 8 月 11  日上訴得直,無罪釋放。馬家健的上訴代表律師、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 5 日)表示,馬家健希望自力更生,婉拒了有心人提出的幫助,並已開始進修和做兼職幫補家計。張達明希望有關當局根據現行的機制,就健仔被錯誤監禁接近 5 年給予特惠補償。

健仔正進修做兼職

張達明在其 Facebook 表示,馬家健案經過傳媒廣泛報道,過去三星期不少有心人主動聯絡他,表達關心和希望提供協助,例如資助健仔讀書或幫助他找工作,亦有傳媒想訪問健仔。

張達明指,已將訊息轉達給健仔,但健仔希望自力更生,所以婉拒有心人提出的幫助,他亦希望能夠平淡地慢慢適應新的生活,所以婉拒傳媒採訪。他補充,健仔已重新開始進修和找到兼職幫補家計,並再次接觸教會。

張達明續指,希望有關當局能夠在這事件中汲取教訓,避免再有冤獄或司法不公義的情況出現,並且盡應有之義,根據現行的機制,就健仔被錯誤監禁接近五年給予特惠補償。

特惠補償安排 撤銷原判可獲賠償

根據法定補償計劃,某人如經判定犯罪而服刑,其後因卻提出新證據或因發現新證據,確實證明原判錯誤而獲撤銷原判或免刑,該人可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 383 章) 第十一條第五款獲損害賠償。

某人可因政府造成的損害而獲得補償,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考慮過每宗個案的情況,以及律政司司長和其他有關部門或政策局的意見後,會決定補償金額。政府當局曾表示,若某人被定罪兼被羈押一段時間,後因證實無罪而獲赦,或因行政長官把案件轉交上訴法庭審理或逾期上訴獲撤銷原判,則可發放補償金予該人。

案發時 20 歲的馬家健,於 2016 年答應前同事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他當時收到收件通知卡,並沒有領取郵件,將通知卡轉交洪指派交收的人,以換取 1000 報酬。馬在律師建議下一度認罪,後來發現其律師團隊,由友人兄長介紹,改為不認罪,受審後被判囚 23 年。他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 8 月 11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推翻陪審團定罪裁決和判刑,並拒絕重審,批評控方為求入罪,放生刑責更重者,將可能無辜的人定罪。判詞又批評,律政司對原審法官有關檢控的疑慮、案中的疑點不聞不問,反映檢控制度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