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區域法院

三名 16 至 18 歲的中學生,被指於去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被控縱火及襲警等罪,其中兩名 18 歲被告今早擬認罪。法官林偉權看過涉案片段後,質疑控方證據未能支持被告行為「罔顧警員生命安全」,並要求外聘主控官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詳見另文報道)。代表律政司的檢控官下午到庭解釋,指其中一個燃燒彈是向警員方向投擲,亦有玻璃碎片飛濺至警員平排位置等,故堅持檢控基礎。辯方則表示兩被告擬改為不認罪,案件押後明天再續。

律政司代表指,除今早播放的閉路電視俯視畫面外,仍有另一片段及涉案圖片支持控方檢控基礎,包括片段中見到一名黑衣人投擲燃燒彈的方向「正正向住警員投擲」,當時警員正走向鐵閘,距離停車場出入口約 15 至 20 米等,故對警員的生命安全造成風險。

控方撤回被告「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指控

律政司代表續指,控方事後發現停車場較入位置的車位附近找到玻璃碎片,及地上有燻黑痕跡,法官質疑控方有何理據指相關玻璃碎片及燻黑痕跡與本案相關,但如律政司堅持立場,「隨得你哋,法庭嘅責任係問問題,我期望係越問越清楚,而唔係越問越唔清楚」,並質疑控方何需將控方元素改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安全」,律政司回應指,控方進一步修改控罪詳情為被告「罔顧警員 26719 的生命安全」,即控方仍堅持保留刑責較重的控罪元素,不改為只涉及損害財產,相對較輕的控罪元素。

律政司代表補充指,就警方於停車場較入車位檢獲玻璃碎片一事,將有警員作供,稱明白法官的顧慮。法官隨即指「我真係好多顧慮,法庭審訊由頭顧慮到尾」,包括要顧慮證據是否清楚可理解,控辯雙方就涉案事宜是否有共同認知等。法官要求律政司代表清楚寫下並讀出其檢控立場,即兩名被告向停車場出入口投擲燃燒彈,其中一個投擲向警員 26719 的方向,罔顧其生命安全,而當時玻璃碎片向不同方向飛濺,與警員位置相近,是否因而令他有危害。法官詢問玻璃碎片與警員位置相距多遠,要求控方量度確實距離。辯方隨後表示兩被告擬改為不認罪,但需時索取指示,法官押後案件至明早繼續。

16 歲被告不認罪受審

三名被告分別為案發時均18 歲被告的曾華錕及羅聶峰,同樣就讀中五,兩人與另一名 16 歲中三學生,被控一項縱火罪,指控他們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及罔顧警員 26719 的生命安全。曾及羅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分別襲擊警長 1551 及高級警員 33922。曾、羅今早擬承認所有控罪,16 歲學生則不認罪。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