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 16 至 18 歲的中學生,被指於去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被控縱火等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兩名 18 歲被告承認縱火及襲警罪。法官林偉權看過涉案片段後指,現場有數點火光,一名相隔一段距離的警員更不慌不忙上前觀察,火勢亦無蔓延,質疑可如何危害該名警員生命安全,及控方控罪是否妥當。律政司外聘主控官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堅持檢控基礎,但改為被告行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安全」,因涉案地點為警署停車場,「有車就有人」。法官質疑更改控罪元素並不能解決問題,直斥控方做法花巧、令人費解及不可取。

主控則表示,會讓律政司給予法律指示的主控觀看涉案片段後再作商討,案件押後下午再續。

16 歲被告不認罪受審

三名被告分別為案發時均 18 歲被告的曾華錕及羅聶峰,同樣就讀中五,兩人與另一名 16 歲中三學生,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指他們於2020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及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曾及羅兩被告,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們分別襲擊警長1551 及高級警員33922。曾、羅承認所有控罪,16歲學生則不認罪受審。

法官:警員不慌不忙上前觀察

兩人認罪後,代表律政司的外聘主控於庭上播放涉案的警署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涉案地點為警署露天停車場及案發後有地上有數點火光。

法官觀看後指,警員 26719 距離火光有一段距離,及他見到火光後亦十分鎮定,不慌不忙上前觀察,而火勢亦沒有可蔓延至接近警員之勢,質疑控方於證據上有何基礎,指兩被告行為罔顧警員 26719 生命安全,並要求主控再諮詢律政司意見,強調相關事宜於判刑時亦會有相當分別。代表兩被告的大律師亦表示,開審前曾去信律政司提出相同質疑,為對方堅持以此作檢控基礎之一。

法官:控方不應使用花巧方法改控罪

主控於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指給予法律意見的檢控官及其上司,均表示會繼續以相關基礎作檢控,但決定將控罪元素改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安全」,因案發地點為停車場,故「有車就有人」。法官聞言直斥「真係令人費解,呢啲咁嘅思考」,並指法庭應以嚴謹態度態度探討相關議題,即被告是否可「合理預見(reasonably foreseeable)」相關風險,而非以日常生活經驗作判斷,並指現場「空空曠曠一個停車場,有啲車同一個警員喺度」,法官認為控方做法不可取,指控方落控要視乎證據,並非使用花巧方法,刪除警員編號,改為全部警署內警員,「包晒全世界」,並指「咁點會令控方檢控有進步呢?點會令大家對法律嘅認知有正確嘅睇法同觀點?」

法官續指,控方更改控罪元素並不能解決問題,尤其是此類發生於社會動盪時期的案件並非個別事件,「你處理咗呢一單,咁下一單呢?」,並指至今為止法庭仍無法得知兩被告行為有何風險,「淨係話俾我知要堅持(檢控)…啱呀,我哋係要堅持,堅持正確嘅嘢」。主控則表示,會將涉案片段給予相關律政司人員再次觀看後再作決定,案件押後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