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主席羅健熙

正常邏輯下,大家都知道民主黨是不可能阻止任何人參選的。沒有一個法定要求說要得到民主黨的支持才可以參選。

民主黨可以做的只是不支持某個人參選而已。條例上很清楚說明候選人聲稱得到某人或某組織的支持參選,一定要先獲得對方同意。換言之,對方有權不同意;當然想選的仍然可以去選,只是沒有了民主黨支持五隻字。

至於民主黨因何理由拒絕,他們大可以聲稱睇過星座八字之後發現原來民主黨同今屆選舉唔夾所以唔支持任何人參選,這不可能犯法,對吧?

而如果民主黨拒絕支持某個人參選也可以被理解為破壞選舉,邏輯上會出現一個很奇怪的結論:任何人收到支持出選的邀請,都不能拒絕。如果我走去敲林鄭的門,要她支持我參選,她不簽字就會被視為破壞選舉,又得唔得?

正常邏輯下,都唔會咁囉。

正常邏輯下。

(又,其實施壓一個人一定要參選,本身已經犯法囉。)

 

(標題為編輯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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