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生被控警署外縱火 律政司堅持告「罔顧警員生命安全」 警:唔係丟嚟我方向 放心咗啲
三名 16 至 18 歲的中學生,被指於去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遭控縱火及襲警等罪,案件今(7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官日前質疑律政司在縱火罪中加插「罔顧警員生命安全」元素,律政司卻堅稱燃燒彈是向警員方向投擲,亦有玻璃碎片飛濺至警員平排位置等,堅持檢控基礎。不過,涉案警員今作供時則表示,他見到汽油彈被投擲至警署內,但「我見都唔係丟過嚟我嘅方向,當時我都放心咗啲」。
警員 26719 劉俊傑供稱,當晚他於警署停車場內當值,為進入警署的司機和乘客量度體溫,他透露大多數時間都坐在固定位置執勤。凌晨 2 時 25 分,他見到有火光,隨便有三名男子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警署鐵閘,當時他距離三名男子約 20 米。劉形容,三名男子均身穿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佩戴黑色口罩,背著深色背囊,其中兩男雙手持有正燃燒的汽油彈,另外一名男子則只有右手拿著汽油彈。
劉指,他遂站起來,嘗試靠近三名男子,並「撳電台」通知同事小心有汽油彈。惟有其他同事按下緊急制佔線,使他無法通知。劉稱無留意汽油彈的著落點,只見到汽油彈被投擲至警署內,但「我見都唔係丟過嚟我嘅方向,當時我都放心咗啲」。
警稱憑身材分辨三被告 官:三被告整體身材差不多
劉續指,他繼續觀察,嘗試記下三名男子的特徵和身材。三人投擲完汽油彈後轉身離開,他嘗試通知報案室開車閘,好使他追出去,但無法聯繫報案室。他見到鐵閘起火,便打算用滅火筒滅火。當他拿出滅火筒時,聽到有人大叫「幫手」,他見到兩名同事成功在停車場內拉開車閘,他便一同跑出,並在迴旋處馬路見到特遣隊同事制服了兩名男子。劉稱,他及後沿路搜索,見到一輛衝鋒隊車輛,他看到另一名投擲汽油彈的男子坐在車內,他憑身材衣著認出車內男子就是第三被告。
在盤問下,劉承認他於所有書面口供中,無紀錄見到的玻璃碎片等物品,他在庭上是「憑記憶」作供。他稱,他認出第三被告是因為第三被告較另外兩名男子瘦削,惟辯方指出劉僅在記事冊中表示三名男子瘦身材,並無區分三人的身形,質疑他其實分辨不到第三被告就是扔完汽油彈後逃跑的人。法官林偉權親身走到被告欄前,觀察三名被告的身形。法官指,三被告整體身材差不多,但在細緻觀察、定位和比較下,會發現第三被告是較瘦削,但強調第一眼見的話三人差不多。
開案陳詞透露三警埋伏現場
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當三名男子投擲汽油彈,嘗試逃離現場時,警長 1511、警員 22252 和高級警員 33822 正埋伏在警署外,並成功制服本案首被告和次被告。警方在警署四周掃蕩以搜尋另一名逃脫男子,在凌晨約 2 時 33 分,警方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發現一名佩戴黑色口罩、身穿黑衣的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見到警察時,馬上加速急步行向行人隧道,警員 14568、警員 3755 立即截停第三被告。在初步調查時,第三被告表示自己住在太和邨,但被問到為何在該處時,他拒絕回答。
警員及後拘捕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被帶往警署。警員 34936 在檢取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後,發現電話屏幕顯示接受了一個由不明人士發出的訊息,詢問第三被告「你走唔走到」。
警認第三被告有可能不是扔汽油彈疑犯
下午開庭後,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盤問時指出,涉及第三被告的證物中,並沒有背囊,加上第三被告的當晚所穿著的球鞋,較劉所形容「淺色好多」。辯方問劉,根據現時的證物,會否同意第三被告有可能不是投擲汽油彈後成功跑走的人士。
劉直指現時的證據使他「確實會猶豫」,他最終同意第三被告有可能不是投擲汽油彈後成功跑走的人士。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郭姓男生(16歲),同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 1551 及高級警員 33922。曾和羅承認襲警罪,三人否認罔顧警員生命而縱火。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