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人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於裁判法院再提堂,押後至 9 月 23 日再提訊,以交付高等法院審理。其中一名被告、已還押逾半年的何桂藍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排期明天( 8 日)處理。她今天在 facebook 發文,指屆時將向法庭申請撤銷報道限制,強調開放傳媒報道,才合乎公開聆訊原則,真正保障被告的權益(另見報道)。以下為何桂藍在 facebook 專頁刊出理據的全文:

我將就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申請就保釋申請程序開放傳媒報道。理據如下:

一、申請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報道限制

① 9P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報告[1],當中明確限制傳媒報道的最主要理據為保障獲公平審訊之權益。然而在過往的國安案保釋申請中,即使被告表明不反對開放報道,法院仍拒絕撤銷限制。

② 第9P(1)條列明,法院可基於「社會公正」需要開放傳媒報道。國安案件保釋申請聆訊之封閉,明顯已令社會公眾對國安法之執法、檢控基礎及保釋規定極為憂慮,擔心執法部門的無理、任意拘捕、檢控方理據薄弱的起訴,在司法機關放棄自身職責、不作有效監督之下,已演變成政權針對異見者隨心所欲的未審先囚。

③ 保釋申請報道限制指令國安被告從被捕到還柙的程序淪為黑箱,在社會上造成廣泛恐慌。若掌有開放傳媒報道權力的法院,在9P限制已明顯有違社會公正之下仍拒絕作為,難免令社會質疑為法院認可有關不公正的現狀。

④ 作為9P條本擬保障的被告,申請方認為全面開放傳媒報道,才能真正保障被告在是次檢控中的權益;而維持報道限制實際上保障的,是因而避過公開交代起訴理據及各種政治指控的律政司。

⑤ 時任首席按察司羅弼時(Roberts, C.J.) 在R v Mohamed Hashim Shamsudin 案[2] 中指出,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之一:「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限制保釋申請報道並非普通法地區慣例,任何令法庭程序(尤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變得封閉,阻礙公眾知悉的限制都必須有充分理由。

⑥ 此前法院曾選擇性開放傳媒報道被告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惟申請方認為,法院應全面,而非選擇性開放傳媒可報道的範圍,讓全社會大眾以至國際社會,均可檢視控方要求剝奪國安法被告人身自由的憑據,以及香港法院的處理手法是否符合普通法原則——對社會公眾知情權而言,比起被告願意放棄幾多基本權利與自由,以上因素顯然更為關鍵。

[1] Bail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1989] HKLRC 1

[2]   [1987] HKCFI 361

標題由編輯所擬,原文刊於何桂藍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