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資料】支聯會常委徐漢光覆核警方決定 要求法庭宣告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今到警總遞信,解釋拒交資料理據。另外,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信件無效、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及禁止警方於法庭就此申請有任何決定之前,採取進一步行動。
申請人為支聯會常委徐漢光,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申請人於入稟狀指,警方今年8月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 5,去信支聯會,要求提供大量資料。根據相關條文,被要求提供資料者應為外國或台灣政治組織或其代理人。而警務處長於信中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並無就此指稱提供任何資訊或解釋。
申請人:支聯會為由其成員控制香港公司
申請人指,支聯會是由其成員控制的香港公司,不受任何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控制,亦並無進行任何有利於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活動,即支聯會並非條文所指的外國代理人。而警務處處長於信中,並無指出支聯會為哪國政府或政治組織的代理人,故申請人認為相關信件是基於錯誤事實發出,須被撤回。
申請人:「合理理由相信」非充足基礎引用涉案條文
至於警務處處長表示,基於「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發出信件,申請人認為此非引用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 5權利的充足基礎,並指根據條文內容,警務處處長須符合兩個條件,方可引用條文權力,一為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二為接收者實際上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故申請人認為,警務處處長基於「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發信,屬法律上犯錯,相關決定亦應被推翻。
申請人續指,警方發出信件理應是與調查危害國安嚴重罪行有關,惟收信者並未獲告知警方正調查的罪行為何、所要求提供資料與罪行的相關性等。申請人或支聯會亦並無被警告,警方或就他們展開刑事調查。申請人認為,事件違反所有自然公義,並指警務處處長並無解釋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原因為何,令支聯會難以作出反駁或澄清。
案件編號:HCAL 125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