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清潔工發仔被控非法集結 警員稱「接觸住」帶返警署 官斥用字含糊
前年 10 月旺角警署衝突中,智商相當於 11 歲孩童的清潔工李啟發(發仔)被捕,及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罪。法庭早前裁定他不適合答辯及受審,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聆訊今( 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繼續。警員 8505 張星威(譯音)供稱,把被告帶返警署時一直「接觸住」他,遭裁判官劉淑嫻斥責「咩叫接觸住呀?直接啲啦唔該!」
張改稱「押解」,惟裁判官再次怒斥「咩接觸呀、咩押解呀,呢啲抽象詞語愛來做乜嘢呀?唔該你直接啲!」張最後改稱「捉住隻手」。
案發時以便衣當值的張指,當晚約 9 時 15 分,旺角警署正門外有多名示威者聚集,其中 3 至 4 人包括戴黑色頭套、全黑裝束及揹背囊的被告,分別以電筒、藍及綠色鐳射筆照射警方。張看見距離約十多米的被告,正由警署正門走向港鐵太子站,遂與警員 13816 上前截查。惟被告強烈掙扎,需兩警合力制服,並以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襲警 3 罪作拘捕。
警稱「接觸住」發仔返警署 官:直接啲啦唔該
被問到如何帶被告返回警署,張表示一直「接觸住」他。裁判官聞言斥責「咩叫接觸住呀?直接啲啦唔該!」張改稱「押解」,惟裁判官再次怒斥「咩接觸呀、咩押解呀,呢啲抽象詞語愛來做乜嘢呀?唔該你直接啲!」張最後改稱「捉住隻手」。雖然張返回警署後才有機會看到被告容貌,但強調現場除被告外,沒有人與其裝扮相同。張又指,不清楚被告左肩、胸及背部泛紅等傷勢是如何造成,被告亦沒有要求送院治理。
時任總督察陳喬崔在書面供詞指,初步檢驗從被告手上檢獲的兩支鐳射筆後,確認分別屬第 3B 及第 4 級別,在 60 米和 80 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部,甚至釀成火災。陳稍後會出庭作詳細解釋。
李啟發( 33 歲,兼職清潔工)被指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使用口罩、頭罩和圍巾蒙面。雖然本案不涉刑事成分,但若然法庭認為發仔當日的行為對公眾構成危害,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6 條,判處醫院令、監護令或無條件釋放。
案件編號:WKCC23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