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警署外掟燃燒物 三學生表證成立 押後結案陳詞
三名 16 至 18 歲的中學生,被指於去年 4 月 1 日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遭控縱火及襲警等罪,案件今(8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三被告中只有第三被告並非當場被制服,目擊三男縱火的警員日前作供時,同意第三被告有可能不是投擲燃燒物的人。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師今陳詞指,按照證供,投擲燃燒物後離開的男子穿深色鞋、孭背囊,但第三被告被捕時穿的是淺色鞋,而且沒有背囊,希望法庭裁定第三被告表證不成立。法官裁定三人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9 月25 日作結案陳詞。
辯方:第三被告衣著與證供不符
控方完成舉證,除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有中段陳詞外,另外兩被告沒有中段陳詞。吳宗鑾要求法庭裁定第三被告表證不成立。他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三被告當晚凌晨 1 時 01 分離開太和邨住所,至 2 時 25 分有三名男子向大埔警署投擲燃燒物,其中兩人被當場制服,餘下一名男子成功離開。凌晨 2 時 53 分,第三被告之後在完善公園對出的單車徑被捕。
吳宗鑾續指,控方指稱第三被告是投擲燃燒物後離開的男子,並依賴第一控方證人,即目擊三男縱火警員的證供。該警員供稱,他憑藉三名男子的身材和衣著分辨出三人,並根據身形確認,及後被捕的第三被告就是投擲燃燒物並離開的男子。不過從庭上觀察,三名被告身材相若,若細心觀察會發現第三被告較高較瘦,但分別不大,認為這與警員的證供不吻合。
此外,吳宗鑾指,警員稱投擲燃燒物後離開的男子穿深色鞋、孭背囊,但第三被告被捕時穿的是淺色鞋,而且沒有背囊。從三男投擲燃燒物至第三被告被捕,中間只相隔 8 分鐘,第三被告要在 8 分鐘內換鞋並處理背囊。更重要的是,第一控方證人亦同意,第三被告有可能不是投擲汽油彈後逃走的人。
控方:第三被告凌晨被捕 有人發訊息問「走唔走到」
控方則認為,第三被告於凌晨 2 時多被捕,當時現場只有第三被告一人,加上他在案發後收到「你走唔走到」的訊息,認為足夠讓陪審團考慮是否入罪。法官林偉權聽完雙方陳詞後,裁定三人表證成立。三人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押後至 9 月 25 日作結案陳詞。
3 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 歲)、中五生羅聶峰(18 歲)和中三郭姓男生(16 歲),同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警員 26719 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 1551 及高級警員 33922。曾和羅承認襲警罪,三人否認罔顧警員生命而縱火。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