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藍(資料圖片)

初選 47 人案被告之一的何桂藍,原定昨由身兼支聯會副主席的大律師鄒幸彤代表,向高院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及申請保釋,但鄒因拒向警方提交支聯會資料被捕,改由大律師郭憬憲頂上。他於法官杜麗冰拒絕解除報道限制申請後,隨即撤回何的保釋申請。法官今 ( 9 日) 就決定頒下判詞,斥申請方指如不解除報道限制,會令聆訊猶如閉門的說法錯誤。

判詞:法庭須保障未來程序公正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在判詞,先列出申請方的理據,指是以社會公正及司法公開為由,申請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並指就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公眾有權得知被告於申請保釋程序中的內容以及法庭的取態。申請方又指,申請人不認為解除報道限制,會對她造成任何不利。

法官強調,法庭有責任保障未來法庭程序的公正,並舉例指如被告希望於未來聆訊中更換律師代表,新律師代表或因是此保釋程序中的相關內容受到影響。

申請方撤回閉門聆訊說法

法官又指,申請方指如不解除報道限制,會令聆訊猶如閉門的說法並不正確,她留意到撰寫陳詞的大律師與庭上陳詞的大律師並非同一人,並邀請代表何的大律師郭憬憲,留意庭上公眾席及法庭延伸部分的廣播系統,要求他再次確認是此聆訊是屬於公開或閉門形式,郭遂撤回閉門聆訊的說法。

法官重申,律師須謹慎處理沒有事實基礎的指稱,並指她不認為有任何理由解除報道限制,拒絕申請。

何桂藍昨於撤回保釋申請後,於其 FB 專頁發文,解釋撤回保釋申請的原因,指若在 9P 限制下進行保釋申請,實際上只是維持了法官「閉門造車、公眾因為資訊赤字而陷入恐懼和無望的輪迴」。她又強調,只有將其保釋申請聆訊過程公諸於眾,才可以保障她作為被告在案件中的利益。

案件編號:HCCP44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