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包致金 ── 那個逝去時代的活化石
《立場新聞》「記香港」系列,訪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有一個小節,也許不甚起眼,卻突然令我想起很多。
包致金六十年代是大律師,半世紀後,他念茲在茲的律師生涯,是他曾處理過的二十宗謀殺案。他難以忘懷的,不是什麼曲折案情,或官司輸贏,而是當時香港法例中還有死刑,雖然大家相信死囚會獲英女皇特赦,但又不確定;身為律師,他感到焦慮,因為自己的表現,不只影響一個人的生命,也影響其家人,那種壓力,他說感覺terrible,直至今天,經過終審法院大樓時仍會想起當年法庭的景象,一直潛藏腦海,難以忘懷。
是的,大家都知道,法律精英、法官大人們,都掌握著很多人的命運,法律賦予他們無上權力,一個決定、一聲判決,就能主宰一個人和他家人的前路。
也許正是這種謹慎,令後來當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包致金,成為有「包拗頸」之稱、常有異議的「開明」法官,他重視人權的平衡,「開明」是因為人的關懷很重要。
難免聯想到今天的所謂法治。
手執法律武器,操生殺大權,「要法律有法律」,調查一方或檢控一方可以窮追猛打,可以在武器庫中選擇利器,結果就是眼中釘未審先坐監,公民組織未判罪先解散,一粒朱古力一個髮夾都可以危害國家安全。縱使日後部分人罪名不成立,已成功折磨人,要人蹉跎歲月、骨肉分離、家人心力交瘁,無罪已受刑。
而他們猶叫這是「法治」。
最新二例,有關 9P (禁止傳媒報道保釋申請內容),有關國安法實施細則要你交資料。
大部分國安案、煽動案,被指控者不准保釋,未審先坐監,申請保釋程序傳媒不能報道,本來是為了保障被告利益,免被告個人資料與背景影響判斷,但法官亦有酌情權容許報道。何桂藍申請保釋並申請撤銷報道限制,法官很快就拒絕,面對長期未定罪就剝削人身自由的重大問題,事涉法庭是否能令公義彰顯的 open court 問題,法庭如何判斷國安案的保釋標準等問題,法官不須解釋,傳媒就算在場觀察到什麼,亦不能報道;法官一聲令下,還押候審,而審判無期,法官操大權,但法庭審訊傳媒不能報道,難言受公眾監察,決定的原則含混亦不需解釋。
國安處要支聯會常委交出往日運作文件資料,警方則不需提出證據,甚至要求人交出國安法不適用時期的證據,要人自揭底牌;不從命,就立即拉人。
香港人稱頌普通法,吳靄儀在其新書《不中聽文集》中,引述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禎臨別贈言,提醒公眾不要以為普通法在特區繼續實施,就是已保障法治,因為「普通法也能壓迫性地施行,若不以適當地運用人權法充分控制,其千變萬化的權力就能夠被誤用。」
綜觀現時特區政府最愛的煽動罪、暴動罪、非法集結、公眾妨擾等罪,都是殖民地時代殘留下來的嚴刑峻法,幾十年來絕少用,控罪元素含糊,定義寬鬆,詮釋彈性,但因為有人權法制衡,法律詮釋與時並進,公眾本應不需憂心。但特區政府如獲至寶,普通法的彈性能「與時並進」,也代表著能「與時並退」。當沒有民主,法庭的制衡就成為最後的保障;但法官人選不由自主,詮釋亦不受人權法制衡,律政司檢控決定與官員「凡事國安法」隨意挪用,法律體系就成為強權的利器。
手執利器的人,心裡想著什麼?那些法官、律師、主控,鑽盡法律條文,輕輕鬆鬆把未判刑的人囚禁、摧毀很多人的生活,他們心裏有沒有一絲焦慮?有沒有感到半點 terrible?他們有沒有回想過,讀法律的時候老師說過的原則?
這個訪問的構圖、剪接,見包致金的淡雅、從容與堅定;包致金坐在家中那扇古董壁櫃前,仿如那逝去時代的一塊活化石。
*** *** ***
《立場新聞》「記香港.包致金」:〈他來自九龍 異議法官包致金〉
(沒有利益的申報:筆者對此製作有參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