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10 日)發表報告書,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針對在虐兒個案中沒有盡責保護受害人的「袖手旁觀者」。需要負上刑責者,除了同住的家庭成員,還有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機構成員;這些人包括醫護專業人員、監獄人員、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及教師和學校人員等。

「沒有保護罪」並非只針對虐兒個案,而是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或 16 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因此案件中須負責任的旁觀者不止於家長,也包括法例界定照顧者。根據建議,被定罪的「旁觀者」最高刑罰為監禁 15 年(嚴重傷害個案)或 20 年(死亡個案)。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中)、小組委員會成員馬宣立醫生(右二)和熊運信(左二)、法改會秘書長尹平笑(左一)和小組委員會秘書吳若詩(右一)今日(九月十日)出席記者會,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 (新聞處圖片)

報告書建議,負有照顧責任的人,除了受害人的同住家庭成員、傭工和保姆及社工之外,還包括學校教師、私人補習教師、工作坊主管、醫護專業人員、護理人員、安老院經理監獄人員、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教師和學校人員及機構義工等。

諮詢過程中,法改會收到意見認為應豁免教育、醫護、監獄人員和安老服務等人士。以學校為例,反對者認為學校不同人員的法律責任混淆不清,亦對幼兒教育工作者造成負擔;識別醫護的照顧責任也會造成繁重負擔;而安老院或監獄,現行已有機制規定職員的責任。

馬宣立:院友受傷冇人理 社會冇理由唔追究

法改會認為,這些界別的人員只需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便可避免因建議的罪行而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因此,法改會不同意豁免這些人士於建議的罪行以外,因為期望他們採取合理步驟,保護他們本已按合理謹慎標準負有照顧責任的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使其免致死亡或免受嚴重傷害,並非無理要求。如他們達到其專業謹慎標準,便不會因建議的罪行而負上法律責任。

以警方或懲教人員為例,報告書引述新西蘭司法部的意見指出,假如易受傷害成年人在被拘禁時受傷,而所受到的照顧程度,是低於一個合理的警務人員或懲教人員會被期望達到的謹慎標準,則有關人員才相當可能招致刑事責任。

在今早 (10 日)的記者會上,針對院舍員工的疑慮,法改會小組成員馬宣立補充說:「成件事唔係針對佢哋(院舍員工),我哋係針對緊應該要做嘅嘢,員工又好,管理層又好,如果院舍裏面有一個院友係唔知點解,受咗一個好嚴重嘅傷,又冇人理嘅,咁咪有個刑責囉。你知道佢有傷,都冇人理,令到個傷繼續差落去,或者甚至乎令到佢死亡,咁好老實講,就算我坐喺度都好,我覺得社會冇理由唔追究呢個責任架嘛,院舍管理層、員工冇理由可以逃避。」他表示明白院舍員工存在憂慮,但認為盡責不難:「好簡單,你見到,咪求救囉,報畀上司聽,搵十字車送佢去醫院之類,已經盡咗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