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成判囚 9 周 前小學教師楊博文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小學男教師楊博文被指 2019 年 11 月「大三罷」期間,在上水迴旋處慢駛,遭警方截查時腳踢警長。裁判官吳重儀早前裁定楊襲警罪成,判囚 9 周,並指他作供時直呼警員編號,顯示他仇視警員。楊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法官陳慶偉今頒布判詞,指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楊須即時服刑。散庭後有旁聽人士高呼「撐住呀,楊老師」,楊於被告欄內點頭回應並眼眶泛紅。
代表上訴人楊博文(30歲)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早前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吳重儀的部分言論,顯示她對上訴人有偏見,包括斥被告「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大話連篇、無悔意,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上訴方又認為裁判官過度介入審訊。
法官:眾多說話中抽取一兩句作批評 似有欠公允
法官陳慶偉今指,裁判官的相關言論是於處理判刑時所提及,且裁判官就上訴人罪責、態度及背景作出評論及考慮並無不可,也不代表她審案時,定必心存偏頗和處理不公。於案件審結後,從裁判官的眾多說話中抽取一、兩句作出批評,似有欠公允。
上訴方早前又指,裁判官裁決時曾指,上訴人於警察作供時,眼神充滿敵意及憤恨,並曾直呼警員編號,顯示她對上訴人存偏見。法官則指,裁判官有權考慮上訴人神態舉止,認為她非單憑上訴人直呼警員編號,而拒絕接納其證供,她對本案的事實裁亦並無不合邏輯之處。
法官:上訴人說法似乎有點匪夷所思
法官續指出,他看過審訊謄本後,認為裁判官主要是澄清警員證供,並不涉及過度干預審訊。法官又指,涉案迴旋處交通頗繁忙,上訴人被要求停車位置並不隱蔽,三名警員屬交通調查組,不涉及一般刑事調查,與上訴人並無恩怨,認為若如上訴人所指,他於充分合作下遭強行拉出車外毆打,說法似乎有點匪夷所思。法官亦不同意上訴方所指,裁判官是基於三名證人均為警員,認為他們證供更為可信,而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法官最終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上訴人楊博文(30歲)原任職小學老師,亦是沙灘排球港隊代表,他早裁定一項襲警罪成,指他2019年 11 月 11 日清晨時分,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長鍾宏業。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他因本案已遭校方解僱。
案件編號:HCMA283/2020